翻玩商標≠戲謔二創 潮流達人遭LV跨海提告!商品繼續賣下場曝

▲▼法院認為翻玩知名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觸犯《商標法》。(圖/翻攝MF BY G.C.D.C)

▲法院認為翻玩知名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觸犯《商標法》。(圖/翻攝MF BY G.C.D.C)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潮流達人黃克誠等人創設MF BY G.C.D.C品牌,以「翻玩設計」的方式,改造多家世界知名品牌服飾販售商品,並聲稱只是「戲謔仿作」、「二次創作」,先前被LV跨海提告涉嫌仿冒,經檢察官起訴後,其中1名公司負責人顏伯修已經被判刑確定,但關商品至今仍持續販售,台北地檢署15日再依違反《商標法》起訴黃、顏等4人。

「翻玩」(bootleg)源於國外街頭潮流文化,指得是在原有的設計上,加上創意改造,有時是向經典設計致敬,有時則帶有嘲諷惡搞的意味,曾在台灣帶起一陣時尚潮流,而黃克誠(Eric Huang)與顏伯修、劉有倫等人分別成立米斯美客、諷林火山等公司,打造出MF BY G.C.D.C,改造LV、GUCCI、HERMES、CHANEL等知名商標,販售商品。

早在2021年間,LV就認為黃克誠等人的商品,嚴重侵害既有商標而跨海提告,黃和顏伯修都遭起訴,其中米斯美克負責人顏伯修曾在法院抗辯,聲稱翻玩設計是「二次創作」,應屬具有詼諧意涵之「戲謔仿作」,未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屬於商標權的合理使用。

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所謂的「戲謔仿作」(parody),是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在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下,對於可聯想到原著作且明顯辨識差異、具備幽默或戲謔特質的仿作。而商標權主要目的在於辨識功能,避免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不能把他人商標用來作為自己的商品交易。

因LV等知名商標本身也會和其他設計師合作,以亮麗活潑之色彩,或結合趣味、俏皮或年輕特性之街頭時尚風格,重新演繹經典商標圖樣,顏伯修未經授權就對知名商標做二次創作,可能會使消費者瞬間產生是正版系列商品,或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等混淆,因此依違反《商標法》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顏伯修同時要把侵害到LV商標的商品銷毀,並和公司連帶賠償LV79萬2千元。黃克誠涉案部分仍在法院審理中。

沒想到在前案審理期間,MF BY G.C.D.C的忠孝東路旗艦店與中山店,仍持續在販售大量翻玩知名品牌的服飾、生活用品、家具乃至於裝飾品,LV因次再次提告,這次台北地檢署一口氣將相關公司負責人、店長黃克誠、顏伯修、劉有倫、陳威穎等4人都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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