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黃姓縣民在去年縣長選舉開票時,在臉書張貼「計票人員誤植、總選舉人數一日數變、開票時間全國最慢」等文字,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法院裁處,法官審理認影響並不致於達「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已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仍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限度可以容忍範圍,裁定不罰。
裁定書說,黃姓男子於2022年11月28日14時03分許,使用個人手機並利用自己的FACEBOOK帳號張貼:「計票人員誤植、總選舉人數一日數變、開票時間全國最慢」等文字,指稱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票數計算出錯及暗指幫忙作票等文字內容。
惟中選會已於同年11月28日12時許即被移送人張貼系爭訊息前,發布新聞澄清,則系爭訊息自為不實資訊及謠言,被移送人卻將系爭訊息之不實內容於FACEBOOK貼文並遭多次轉發,足以使聽聞者針對開票不公、計票錯誤等情形信以為真,並心生畏懼與恐慌,其觀覽人數及影響程度不輕,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違序行為,移送法院裁處。
法官審理,黃男並不否認其有為系爭貼文之事實,惟辯稱,他是從蘇清泉粉絲專頁之貼文複製貼上,且這是社會可公評之事,就是有疑慮才提出來等語。
法官調查,該案係針對11月26日舉辦之2022年屏東縣長選舉計票過程及結果有所質疑,而選舉屬全民高度關心與重視之「公共議題」,各界本就多有討論,連帶而來的「質疑」,在民主國家充份保障言論自由情況下,時有所聞。
法官調查,從該貼文內容觀之,其用意係質疑選舉之計票過程有瑕疵存在及過票過程緩慢,並未具體指稱有何人舞弊或為其他顯然違法之情事,即被移送人對於眾所關心之公共事務提出「議論與質疑」,並在社群軟體上張貼,而以現今選舉制度之公信力下,一般民眾對於前開訊息內容縱生有所疑,應可自行依據自我認知及查詢相關正確報導後,加以判斷是非,其影響並不致於達「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已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仍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限度可以容忍範圍,尚不能認為黃男有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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