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菸健康風險須未高於紙菸 民團批政府預告竟從60天改7天

▲不少國人喜愛到日本旅遊,當地常見的加熱菸,在總統府2月15日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後,台灣即將開放納管。(圖/記者陳弘修攝)

▲總統府正式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台灣即將開放納管加熱菸。(圖/記者陳弘修攝)

記者陳弘修/台北報導

總統府2月15日正式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台灣確定開放加熱菸、嚴禁電子煙,相關後續實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在納管新興菸品上,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釋出最新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加熱菸在申請上市前的審查,必須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售的紙菸。

由於國健署此次以在公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以「儘速管制之必要」為由,將法令預告期從常態的60天縮短為7天,此舉也引起家長團體代表與民團的詫異與質疑。「台灣拒菸聯盟」呼籲,政府不應為了幫加熱菸開大門,而影響與犧牲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的時程。

加熱菸開放在即,國健署在《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 5日正式公告後,隨即也預告訂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對於受到關注的加熱菸健康風險評估,依國健署規劃的審查辦法草案,加熱菸上市前的審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這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監控機制,以及其他有關管理措施。

另外,根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加熱菸必須證明「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售的紙菸」,如果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應予核駁。

對於加熱菸的開放與審查,國健署也在審查辦法草案的總說明中強調,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經依法完成申報的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限期命業者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 限期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

衛福部表示,配合《菸害防制法》的實施,對於健康風險不明的新類型菸草產品有儘速依法管制的必要,因此訂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特別縮短預告時間,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公告次日7天內提出陳述意見。

▼衛福部預告訂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翻攝國健署官網/點圖可放大)

▲加熱菸開放在即,衛福部公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圖/翻攝國檢署官網)

▼台灣拒菸聯盟籲政府不可誤導加熱菸可以減害、不得以IQ*S名稱進入台灣。(圖/記者屠惠剛攝)

▲▼加熱菸 反菸 董氏基金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對於「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的法令預告期縮短為7天,台灣拒菸聯盟代表、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表示,國健署表示把法律預告期從60天改為7天是為了「要加速管理加熱菸」,事實上,菸害防制法的宗旨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原則是禁止電子煙、加熱菸,例外才是有條件開放加熱菸,請政府立即公布「菸害防制法」施行日期,盡速依法確實取締眾多的以網路、實體店面、夜市及大學附近流動推銷、直接到公司行號販售等違法行為。

律師、法律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楊貴智表示,衛福部縮短預告期間的理由雖然是「儘速對有健康風險不明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依法管制」,然子法施行後,意味著加熱菸將能合法上市販售流通,因此縮短預告期間,如無堅實理由,難免引發臆測。

楊貴智認為,尤其現已有大量民眾使用加熱菸,未來納管後,更將能合法流通,子法通過與否,似無助減少加熱菸的使用量,與其犧牲民眾表達意見權利之機會,不如好好廣納民意,讓草案更加周延,並杜絕悠悠之口,才是上策。

律師簡榮宗也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原則上需要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這個預告期間的規定,在使民眾能事先瞭解並有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簡榮宗強調,雖然行政院目前僅要求各機關的預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但個別法規牽涉的範圍複雜度或影響層面不一,若預告之期間甚為短暫,就無法達到前述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以及討論之目的。而本次國健署的公告,僅以「儘速管制之必要」為由,以最低標準的七日為預告期間,而忽略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此議題對於民眾健康的影響,顯然不符合行政程序法預告的目的。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公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資料來源/國健署官網)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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