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豹潭去年發生6死意外。(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杜冠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2021年10月16日傍晚因溪水暴漲,造成由「天大地方自然公司」舉辦的「大方自然體驗」有2大4小不幸遭洪水沖走罹難,事後蘇姓女領隊依過失致死罪被判刑2年。而監察委員調查發現,現場並無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以及救生設備,新北市府並未善盡場域管理責任,事後卸責非權責機關顯有怠失,因此通過糾正新北市府。
這起案件發生於2021年10月16日,當時一行31人前往該處參加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大自然體驗營」,但沒想到卻因溪水突然暴漲,導致其中2大4小遭洪水沖走,特搜人員歷經5天的全力搜救後,陸續尋獲2大4小的遺體(45歲鍾姓男子、9歲蔡姓女童、11歲劉姓男童、48歲陳姓男子、15歲陳姓少女、8歲的劉姓女童),6個家庭破碎。
監委調查發現,事故現場無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以及救生設備,新北市政府事前顯未善盡場域管理責任,事後卻推託其非權責機關顯有怠失。為此,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2月14日通過葉大華、蔡崇義及范巽綠三位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新北市政府。
對於該起事件,監委葉大華表示,新北市府事前並未善盡場地管理責任,沒有明確警告標誌、廣播系統及救生設備,經詢問罹難者家屬,他們認為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當地是非常熱門風景區,為何會連這麼基礎的設備都沒有?
葉大華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相關營運管理都屬於新北市府自治事項,根據新北市府水域安全維護工作分工表,內容明載巡邏、勸導、裁罰、設置廣播系統及配置警戒人員之主政機關均為新北市府相關局室,事發後新北市府卻堅稱經濟部水特局為場域主管機關,顯有怠失。
蔡崇義指出,這個事件引起全國矚目,台灣好山好水不開放是暴殄天物,但開放一定要做防備措施,若超越這個界線需要個人負責,未來有公司辦理相關活動,政府應該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但事發當下卻沒有主管機關負責,新北市府強調是中央政府問題、中央則說是地方權宜,但根據相關條文,都講得很清楚是地方主責、中央協助。
調查報告也指出,對於該間公司,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薦任第8職等課長蕭淑碧,未徵得機關同意,於98年間與涂大芳體驗自然中心負責人涂淑芳合辦研習活動,更於共享自然基金會之網站散布公務聯繫資訊,引發外界對陽管處、蕭課長與虎豹潭事件主辦方、共享自然基金會存有利害往來之訾議。
蕭淑碧於100年9月7日回職復薪後,未經機關許可,於勤餘時間違法兼任教學工作至109年間,並收取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事證明確,有損政府之信譽及公務人員聲譽。為維持公務紀律,陽管處應議處相關違失人員,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大方公司涂淑芳負責事先招攬業務,收取費用,安排路線及課程內容之審查及分配帶隊老師,對於路線發生之風險、備用措施、輔助人力及工具、救援措施、家長投保等有應注意能注意之義務,其為實際負責人。
調查報告說明,基隆地檢署未調查斟酌,逕認涂淑芳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不足。然而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證而再行起訴之事由,自應請法務部轉請所屬機關研議再行起訴,以維司法公義。涂淑芳及大方公司雖均非監察院糾彈對象,然經查發現其涉犯過失致死、業務侵占及違反稅法等犯罪嫌疑,依法義務告發。
對此,新北市府回應,本次不幸事件發生地點虎豹潭,確屬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管轄權範圍,事件發生時,因位於本市,除立即出動警消,成立本府前進指揮所,不分晝夜,投入警消、義消、民間救難團體共2176人次、長達近119小時全力搶救外,也在搶救告一段落後,與中央和地方等相關單位,如氣象局,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當地的雙溪區公所等,進行檢討,並無所謂事後推託權責情事。
新北市府指出,除現場既有的警示牌外,也立即決定,包括加設告示牌、救生圈、救生樁、水位警示線(含清水坑、牡丹溪親水公園等三處),增設 CCTV影像監視系統及廣播設備,區公所、臨近派出所、消防單位值班台都可以透過手機App,即時監看水情。
新北市府表示,另成立氣象局雙北山區雨量警示群組,即時掌握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降雨情況,只要接獲豪大雨防災告警時,就由太平派出所值班員警第一時間趕往虎豹潭現場查看,若有民眾戲水,立即要求離開,並由區公所、消防隊,運用網路及廣播勸離戲水民眾,同時派員前往現場執行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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