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名錢姓男子來台環島,卻在高雄市路竹區被電死。(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大陸一名錢姓男子5年前來台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慘遭路燈電擊死亡,但高雄地院認為「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判決高雄市府要國家賠償;對此陸委會澄清,並未給過相關說明。高市府養工處今(18日)表示,因法律尚存爭議,將依法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已無呼吸心跳。檢方相驗,發現錢男的死因為「電擊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左手腕有多處電擊燒灼傷,且電機公會也表示,路燈漏電確實可能會造成死亡。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一、二審法院審理認定,據法務部函釋,及參照兩岸關係條例立法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法院認為,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而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賠463萬。
▲錢男被路燈電死,獲國賠463萬。(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對此,養工處表示,事發前皆無接獲相關反映該盞路燈有漏電情形,且事發後,經警方通知會同檢測該盞路燈,當下也沒有檢測出有漏電情形,在設置管理上應無國賠責任。
養工處強調,該案陸委會也澄清,並未函復法院「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因此養工處將依法提起上訴。養工處表示,上訴過程中仍將持續與請求權人協商,讓事件得以儘速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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