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劉吳姓男子2天撥打「110」報案電話達57次,經警勸阻不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屏東地院裁處,法官認他的行為造成確實有緊急事件的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裁罰3000元。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裁處書指出,劉吳姓男子於不詳地點,在2022年10月17日4時22分許至5時41分許,撥打「110」報案電話27次;另在同年年10月22日0時53分許至5時23分許,則撥打30次,經警方勸阻不聽,經通知他到案說明,他未到。
法官裁處書指出,衡諸常情,如該行為非被移送人所為,被移送人又何必拒不到案說明,依此堪認被移送人確以該電話號碼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該法條立法目的旨在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實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裁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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