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外觀。(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南男子謝啓文2021年深夜陪長輩與張姓男子談判,見長輩遭對方持電擊棒電得邊跑邊叫,急忙拿出土造鋼管槍想解圍,卻一槍擊斃企圖奪槍的張男,到案還被查出他雖從無前科,卻坐擁4把改造槍彈,謝男企圖辯稱正當防衛而過失致死,但因他拿出100萬元求和解被拒,二審認定他已有彌補過錯的誠意,將他所犯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從無期徒刑合併改判為1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謝啓文(20多歲)女友母親的同居男友楊男,和同樣從事漁撈工作的張男(30多歲)因弄壞漁網起糾紛,雙方請共同朋友當調人,相約2021年9月29日深夜11點多,在台南市七股區一處空地碰面談判,謝男因疫情失業投靠楊男一起工作、情同父子,陪楊男開小貨車赴約壯膽。
不料最晚到場的張男剛抵達,不由分說就拿1支電擊棒追著楊男狂電,在場調人拉都拉不住,楊男在大馬路上邊跑邊叫救命,謝男趕緊拿出藏在車內的1把土造鋼管槍,衝來指著張男想解圍,張男轉而拉扯謝男企圖爭搶,眾人原以為只是1根黑漆漆的鐵管,混亂中突然「砰」一聲,槍膛內1顆霰彈被擊發,射進張男右上腹部。
張男血流如注倒地,緊急送醫搶救,但張男肺、肝等內臟撕裂傷加上骨折大出血、傷勢嚴重,住院搶救至次月(10月)3日,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謝男到案被羈押,被查出他雖無前科,卻從2014、2015年間,就暗藏包括兇槍在內的4把改造槍彈。謝男承認開槍殺害張男,但辯稱雙方拉扯時不慎擊發、應算過失致死,且當時為了解救長輩,所以構成正當防衛。
楊男幫謝男求情,表示事發前張男三番兩次到家裡鬧事、數度放話要他出來「輸贏」,事發時他不想跟張男計較,但閃躲約20公尺,張男緊追不捨,謝男為了救他而闖禍。
法官指謝男所用兇槍結構為前後2截鋼管,用力將後截鋼管往前撞擊組合前截鋼管就可擊發,謝男明知當時霰彈已上膛、處於備戰狀態,仍將槍口對準張男正面,可見謝男心存即使擊殺張男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企圖減刑。
一審認為謝男犯行造成無可挽回的遺憾,但非十惡不赦之人,且為搭救長輩而開槍殺人、罪不及死,依殺人罪與《槍砲條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合併判處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2萬元。
謝男上訴認罪求輕判,請家人幫籌100萬元交給張男父母欲和解,被張家退回。二審認為謝男從事漁撈月入約3萬元,100萬元對他不是小數目,可見已有彌補過錯的誠意,加上謝男童年父母離異,在單親家庭缺乏母愛,脾氣易衝動,本案並非預謀殺人,也沒繼續追殺負傷倒地的張男,「手段尚非殘忍」。
二審據此將謝男所犯殺人罪從無期徒刑改判為15年徒刑,連同被判刑6年的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合併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仍併科罰金12萬元,最高院駁回檢方請求重判的上訴定讞。
張男父母認為謝男認罪與求和解都是假情假意,目的僅想輕判,2老不甘晚年失去至親依靠,對謝男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共1445萬餘元,民事一審判謝男須賠共1161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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