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練扔浮板提醒池中潛水的學童別碰撞他人,卻不慎砸傷學童眼角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擔任國小游泳教練的劉姓男子,2020年指導校隊隊員訓練時,為了提醒在池邊潛水的葉性學童別跟他人碰撞,朝葉童頭頂水面丟擲1塊浮板示意,不料葉童正好浮出水面,遭浮板打中蛙鏡刮傷左眼角膜,劉男挨告認錯,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5天,劉男上訴求輕判,今被高院二審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葉童是游泳校隊隊員,2020年11月30日上午,和其他隊員在校內泳池接受劉男指導訓練,科目為速度衝刺,分成2個水道同時出發,劉男發現葉童在左側水道靠近岸邊的區域潛入水裡,很可能會跟折返的隊員碰撞,連忙叫喊葉童遠離,但葉童沒聽見。
劉男情急,將1塊浮板扔向葉童頭頂的水面,想靠水波震動提醒葉童,不料好巧不巧,浮板剛脫手而出,葉童就探頭浮出水面,臉上的蛙鏡遭浮板打中,葉童頓時雙手摀臉喊痛,送醫急救被診斷為左眼球挫傷與角膜刮傷,葉童父母心疼提告追究。
劉男到案始終認錯,強調絕非等葉童浮出水面再故意砸傷,他要扔浮板前,還等水面上另1位學生游開以免誤擊,本案純屬意外。
法官認定劉男雖無傷害葉童的意圖,但身為教練應避免學童在訓練過程受傷,本案丟擲浮板造成傷害的行為,對葉童身心發展有負面影響,且和葉童家長未能談妥和解,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劉男上訴求輕判,葉童父母認為一審判太輕,主張兒子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常做惡夢、焦慮,變得怕水恐懼游泳,請求檢方上訴。高院審理認為難以證明葉童因傷出現後遺症,加上一審已考量劉男扔浮板入水與葉童浮出水面,是同1秒密接發生、不是故意傷害,量刑尚屬妥當,今駁回雙方上訴而定讞。葉童家長另對劉男求償182萬餘元,仍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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