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侯友宜4官員被控瀆職過失致死 不起訴理由曝光

▲▼             恩恩爸告侯友宜等3人涉過失致死,獲不起訴。(圖/資料照)

▲恩恩爸(左)告新北市長侯友宜(右)等4官員涉過失致死與瀆職,均獲不起訴。(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去年(2022年)確診新冠肺炎去世案,恩恩爸屢次指責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協調失當、延誤送醫,引起社會關注。有民眾因此主動告發新北市長侯友宜等官員涉犯過失致死、瀆職等罪嫌,新北地檢署24日偵結,將侯友宜等4名官員均不起訴處分,自首洩密的張姓消防隊員獲緩起訴。

不起訴處分理由指出,本件恩恩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侯友宜等官員並沒介入,而消防局2021年6月3日便簽、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時任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決行,無事證可佐證是侯友宜、時任消防局長黃德清及時任社會局長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

檢方認為,本案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之制訂、送醫流程之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之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亦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之問題,仍不宜率以刑責相繩,且本件如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發生恩恩死亡結果,也缺乏事證,無法認定前開制度之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難以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至於黃德清、陳潤秋和李宇松另被指涉公務員廢弛職務罪嫌,檢方指出,除須有公務員廢弛的事實及發生災害的結果外,所謂「災害」是指災變發生,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若僅使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為「災害」。本件並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與法條構成要件不符,告發意旨尚有誤會。

恩恩案發生於去年(2022年)4月14日,恩恩爸前1天因確診留在新竹工作地點隔離,2歲的恩恩因發燒被媽媽帶到中和區住家附近醫院做完PCR檢測,回家等結果到當天下午5點多,恩恩高燒顫抖意識不清,媽媽緊急聯絡衛生所、衛生局與消防局119勤務中心,直到晚間7點多才等到救護車,送醫延至同月19日不治,是國內新冠肺炎首見兒童確診死亡案例。

恩恩爸認為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協調失當,以致救護車拖了81分鐘才抵達、延誤送醫,恩恩爸並指事件被揭露後,官員涉嫌造假,加上當天消防局、衛生局、衛生所與醫院之間連繫對話錄音檔,被名嘴取得後公布,案情開始發酵,恩恩爸多次怒槓侯友宜要求查明真相,監察院去年底也糾正新北市府。

恩恩爸指出,目前自己提出告訴只有民事國賠案件,此案還在審理中,仍在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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