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被罵醜女,提告二審卻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AC)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台北一處百貨廣場內2名商家起爭執,李男脫口罵鄭女「醜女」,讓鄭女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官認為李男確犯公然侮辱罪,判罰4000元新台幣,李男不服上訴,二審成功翻轉為無罪,因為法官表示雖然傷害他人主觀情感,但因李不是美學專家,美醜只是個人主觀評論,難認有減損鄭女的聲譽。
一審判決書指出,李男辱罵鄭女「醜女」,明顯不尊重對方的名譽法益,確實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罰金4000元,若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抵1日。
李男不符提出上訴,表示雙方當時吵架是因為鄭女指控他觸碰身體,威脅要告性騷擾,「就因為我和她素來不合,就說我說她醜。」
二審判決書指出,李男鄭女都是百貨廣場的商家,雙方長期相處不睦,檢查官對此並未提出異議。鄭女起初向警方表示在廣場販賣部前,被李男從後方碰撞,問對方為何撞她,對方除了否認還辱罵她「醜女」、「幹」,還有三字經等語。
證人是李男員工,她證稱李男並未碰到鄭女,也沒有說髒話,但確實有說她是「醜女」。李男則聲稱一開始是先說對方「水面」(台語),後來鄭女質問「為什麼說我醜女」,他才說「醜女是妳自己講的」。
法官認為李男是否有說「醜女」,以及說「醜女」是否有貶低鄭女的意思,應從語境和爭執脈絡去判斷,即便李男確實說了「醜女」2字,這本來就是表達個人審美觀,美醜是見仁見智,無絕對標準。
法官更提出「審美流暢理論」以及「愉悅─興致的審美模型」加強審酌觀點。此外,法官認為李男不具有對美學評論的學識經歷與社會權威地位,對於美醜的觀念「只反映出他個人大腦運作的效能而已,並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因此認為不具影響力或煽惑力,就不足以減損鄭女聲譽,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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