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圖/翻攝CCTV)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他表示,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
朱征夫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副會長,他表示,在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於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
為此,朱征夫將於今年兩會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尋釁滋事罪」中對於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徵?」
朱征夫也提到,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實踐中就有人因追討債務方式過激被判『尋釁滋事罪』,追討合法債務是無事生非,還是事出有因,主觀怎麼判斷?司法解釋仍無法消除該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朱征夫指出,「尋釁滋事罪」更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樣的行為達不到直接懲治該行為的法條的立案標準,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卻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達不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為5000元),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為2000元)。
朱征夫進一步指出,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了一個不構成刑罰較輕的罪名的行為,卻可能構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不構成刑罰均為三年以下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卻可以構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
朱征夫強調,「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穩定,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可能使得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事實上,朱征夫已經不是第一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早從他2008年擔任人大代表後,就一直呼籲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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