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大亂鬥涉「社維法」警喊辦 律師曝動手球員下場:難逃開罰

▲▼T1職籃台啤英熊蔣淯安與桃園雲豹陳孝榕在場上衝撞推擠,兩隊清空板凳爆發衝突。(圖/記者李毓康攝)

▲T1職籃台啤英熊蔣淯安與桃園雲豹陳孝榕在場上衝撞推擠,兩隊清空板凳爆發衝突。(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宥寧、陳韻如、黃資真/台北報導

桃園永豐雲豹、台啤英熊本月19日爆發T1職籃史上最大鬥毆衝突事件,聯盟也火速做出懲處。有網友看不下去,向警方告發球員鬥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受理之後,將傳喚鬥毆的2名球員及球團負責人,至少3人以上到案說明。律師沈川閔表示,社維法第87條的其中2款,構成要件較寬鬆,此部分恐難逃罰則。

據了解,警方日前接獲網友報案,指球員鬥毆事件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受理後,將向T1聯盟索取比賽當天的相關影像,並針對懲處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後續將傳喚鬥毆的2名球員及球團負責人,至少3人以上到案說明。

依據社維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互相鬥毆者最高可處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不過,此案件屬於運動賽事競爭場,後續會針對雙方說法,來進行裁罰。

律師沈川閔表示,依刑法第150條修正理由,該法條所 規範的聚眾鬥毆,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倘若依此文義,在場互毆的球員均會構成聚眾鬥罪;然深考該法條所保護之法益,乃人民安寧及公共秩序,倘若球員互毆之情形在我國已經習以為常,則可認對人民安寧及公共秩序並無危害,而無處罰的必要。

但「臨時起意」究竟算不算聚眾鬥毆?律師說,根據過往判決,倘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可依法判刑。

行政罰的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的「加暴行於人」、第2款的「互相鬥毆」,構成要件均較為寬鬆,本案互相鬥毆的球員就此行政責任恐均難以避免。

本月19日的比賽終場50.3秒,台啤蔣淯安、雲豹陳孝榕爆發衝突,兩人遭拉開後,台啤助理教練林玠禾卻衝上場朝陳孝榕攻擊,隨後陳孝榕也出手回擊擊中林玠禾頭部,雙方多名球員、隊職員衝入場內,共12人遭奪權出場,最終共有8人遭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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