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11月間喝藥酒助眠,睡醒後駕駛遊覽車上路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1.84毫克被送辦。(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彭姓男子以駕駛遊覽車為業,去年11月間在住處喝藥酒助眠,未料一覺醒來仍開車上路,行經桃園區金陵路被警方攔查,員警當場聞到濃厚酒味,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84毫克,已明顯超標;桃園地院審理時,彭男坦承犯行,法官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5歲的彭姓男子去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起至10時許,在桃園平鎮區住處飲用藥酒助眠,未料一覺醒來于隔天晚間7時許駕駛遊覽車上路,行經桃園區金陵路時被員警攔查,員警聞到彭男身上有濃濃酒味,進行酒測時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1.84毫克,桃園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彭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彭男酒後雖睡覺休息一天,然體內酒精未完全代謝,明知酒後仍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被告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晚間7時30分許,駕駛遊覽車行經桃園區金陵路附近時被警方攔查到案。
法官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前應無不知之理,其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安全,仍於酒測時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84毫克,駕駛大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自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致生實害,法官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得易科罰金或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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