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智(化名)去年10月6日傍晚5時許騎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與八德街口,趁著停等紅燈時拿出手機檢查之前摔裂的玻璃保護貼,沒想到2名警員突然逆向衝過來,並大喊「騎車不能使用手機不知道嗎」,他因此挨罰1000元。阿智認為自己當時只是拿著手機,沒有使用,就跟看一下手錶時間一樣,不應該受到處罰,但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裁定駁回告訴。
▲阿智停紅燈時看了一眼手機,遭警員開罰10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智在判決書中主張,2022年10月6日傍晚5時許他騎車沿著八德街行駛至中華路路口,因為手機之前不慎摔到,於是趁著停等紅燈時拿出來看一下玻璃保護貼的狀況,沒想到突然有2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逆向騎車衝過來,其中1人大喊「騎車不能使用手機不知道嗎」,接著強制把他和另1名女騎士一起叫到路邊,要求出示證件。
阿智強調,當時警員沒有出示任何警方人員證明文件,他是在事後上網申訴時才確認2人真的是警察,2名警員當下也沒有做任何查證動作,就遞來一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他認為自己當時的行為就跟拿出身上任何物品一樣,即便觀看手機螢幕上的顯示時間,也跟看手錶時間沒有兩樣,警方不聽解釋也沒有查證就開罰,還做出不當擴張解釋,明顯侵害他的自由及財產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則表示,經檢視警員的密錄器影片,確認阿智的確有在停等紅燈時,以手持方式低頭觀看手機畫面,過程大約有7秒鐘,警員當時是騎車自左前方靠近,並請他將機車移至路邊;從採證影像看來,阿智確實有做出違規行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1000元罰鍰」,構成要件是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並不以接觸手機螢幕並進行操作或使用達一定時間為必要。
法官接著指出,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就無法用雙手緊握機車握把,也有可能無法穩定控制車身,或在綠燈起步時雙手無法同時操控車輛而釀禍,因此阿智主張觀看手機無礙駕駛安全且非法條禁止範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考量到本案判決基礎已經十分明確,其餘皆為雙方的攻擊防禦方法,與本案爭點無關,也不會影響判決結果,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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