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監院疫情調查報告4結論出爐 「應公開更完整疫苗決策資訊」

▲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日)表示,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上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對於新冠肺炎疫苗的整備與採購決策及作業程序未臻周妥之處,進行檢討改善。

4位監察委員表示,國內於2021年5月中旬爆發本土疫情,社會瀰漫恐慌不安,國人對於疫苗的施打有急切需求,部分輿論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疫苗整備及採購政策似有不周,且決策過程未見完備。而為究明實情,調查過程諮詢國內專家學者及約詢時任衛福部部長陳時中、疾管署長周志浩及食藥署長吳秀梅等人後提出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因台灣管制措施得宜,疫情發展慢於其他國家,但當時全球疫情擴展迅速,其他國家一開始就進入社區感染,死亡病例遽增,因此先進國家較早於疫苗尚未研發成功或取得EUA時,即投入大量資金,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疫苗,疫苗初期產能有限,供不應求,採購條件由賣方主導,加以國內疫情平穩,民眾接種疫苗意願不高,因此我國向國際疫苗廠採購及簽約之當時,時程較其他國家為晚,而且採購數量相對較少,致非屬國際疫苗廠優先供貨的國家,包括COVAX平台在內。

監委也指,2021年5月疫情艱難時刻,疫苗到貨數量僅87萬餘劑,迄同年7月底前,到貨數量約951萬餘劑,其中586萬餘劑是國際友人捐贈,因此指揮中心雖緊急應變,透過外交部協助爭取國際捐贈,確實為不得不然之舉,應確實檢討此次新冠疫苗無法滿足國人接種需求的各項因素,作為日後因應新興傳染病流行的疫苗政策決策,以及執行採購時程的參考。

針對國產新冠疫苗,監委說,行政院於2020年7月確定我國疫苗來源包括「自研自製」的管道,食藥署即規劃視疫情急迫情形及緊急公衛需求,必要時給予EUA,並曾邀集高端、國光及聯亞等3家研發新冠疫苗業者參與,同年10月14日召開專家討論會議決議「COVID-19疫苗申請EUA所需的療效資料,得以免疫原性做科學上合理的連結或推估」;2021年5月28日專家會議同意以「比較國產疫苗與AZ疫苗之免疫原性(不劣性比較)」,作為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的療效評估標準,以及食藥署於2021年7月18日及8月15日,分別召開會議審查高端疫苗及聯亞疫苗申請EUA案,將中和抗體效價作為替代性療效指標與決定是否發給高端及聯亞EUA所為的決定,有其決策依據。

但監委表示,只是迄今國際間承認高端疫苗的國家僅有10國,主要原因應是未有傳統第三期臨床試驗的結果證明其療效,國際認證的進展相當有限,部分國人因此對其保護力有所質疑,已不利國內疫苗產業的發展。未來倘有類似情況,衛福部應以本次疫情經驗為鑑,研酌於契約中擬訂業者取得相關國際認證等適當條件,以促使國內業者盡最大努力,提升民眾信心。

有關新冠疫苗採購爭議,監察院說,衛福部及工程會應就此次新冠疫苗的採購經驗,通盤檢討緊急採購的相關規範,其授權範圍應具體明確,採購程序及機制容許相當彈性,完備緊急採購的法令規範及辦理程序,使公務員不致進退失據,得及時依專業判斷為適當採購;另衛福部應培養國內具備國際採購專業人員,研酌如何結合各部門專業人力,共同協助處理,提升緊急採購的專業能力。

至於鴻海及永齡基金會、慈濟、台積電申請輸入新冠疫苗的議題,監委表示,衛福部應檢討此次民間企業、團體捐贈疫苗的行政流程,以及證明疫苗來源及品質的相關文件,建立捐贈疫苗與藥品的處理機制

除此之外,監委另提出下列調查意見,並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第一、我國與國際間疫苗受害救濟的審查制度相較,民眾申請時無須付費及負舉證責任,且由中央協助資料蒐集,申請的門檻較低,相對審理所需行政負擔較重。惟新冠疫苗多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在安全性及有效性存有風險,民眾於接種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因有時序上的關聯,難免懷疑與接種疫苗有關。因此,疾管署應加速新冠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查進度,釐清個案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的關聯性,使受害民眾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維持對接種疫苗之信心,以利防疫政策之推動。

第二、指揮中心依據ACIP專家會議結論,依職業、年齡、疾病等風險別排定優先順序,但公布的相關會議記錄,對於疫苗接種政策的討論,僅記錄討論後的決議,民眾難以瞭解接種順序的考量,引發各種疑慮,應予檢討以作為未來疫苗接種政策之參考

第三、部分縣市對於預約接種疫苗方式及場地動線規劃不周,甚至發生非高風險者未依接種順位提早接種疫苗之情事,衛福部應通盤檢討此次縣市政府規劃及執行疫苗接種所發生的各項問題,作為日後進行大規模疫苗接種計畫的參考,避免類此情事發生。

第四、疫苗政策為攸關全體國民重要權益的事項,衛福部已公開部分疫苗採購、核予高端疫苗EUA、通過高端疫苗效益評估報告等重要決策的內容,相關政策亦經專家會議討論形成政策決定,但公布的資訊尚不足以使民眾對疫苗政策諸多質疑獲得釐清,應公開更完整的疫苗決策資訊,對民眾疑慮事項善加說明澄清,並檢討目前將相關簽稿文書的機密等級設定「密」等之必要性,適當開放予各界檢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監察院補充,此案在2022年12月21日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查,經與會委員嚴謹討論,認有再予補充論述的需要。為確保調查報告的周全,因此斟酌會中委員提出的各項意見,修正調查報告內容的部分文字後,再行送會審查;至於本案的處理進度,符合「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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