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調查竹北某房仲,以人頭前手的方式詐取差價。(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日前偵辦一起房屋代銷業者虛設人頭,惡意抬高交易價格案,檢方認竹北房屋代銷張姓負責人、張姓開發人員、鍾姓銷售人員以人頭前手充數,抬高預售屋銷售價格而從中賺取價差,依刑法加重詐欺罪提起公訴,並以「一罪一罰」向法院請求從重求刑。
檢方調查,張男(以下稱張甲)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一段「統X」房屋仲介公司的實質負責人,且提供其個人帳戶作為收取不動產買賣款項之用,另一張男(以下稱張乙)為其房仲開發人員、鍾男為仲銷售人員。
2014年5月間,鍾男向秦女推銷位在苗栗縣竹南鎮的預售屋店面共 3 戶,鍾等 3 人隱瞞預售屋無前手事實,向秦女誆稱「該預售案尚有吳女、張男2位前手」,若要購買需另支付每戶100萬的讓渡金給2位前手。
實際上所謂的「前手吳女、張男」都是張乙主導的「人頭前手」,秦女未察,先與「統X」簽訂要約書、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並交付面額共328萬支票給張乙、鍾男,由2人轉交給前手。
但實際上這些支票最後都存入負責人張甲的帳戶,3人以此手法抬高售價,成功詐得300萬。
2014年3月間,張乙、鍾男向林女推銷位在苗栗縣竹南鎮的預售屋建案,同樣向林女詐稱「該預售屋為地主張甲的保留戶」,若要購買需先支付地主保留戶款150萬元等語。
實際上張甲並非該預售屋地主,3人刻意抬高售價收取差價,林女簽下買賣合約書後,交付 150萬支票給鍾男轉交,而這張150萬支票同樣存入張甲帳戶內。
檢方認,3人從事房屋代銷業,收取房屋仲介服務費用屬情理之常,只是3人本應誠實告知收費方式,獲買賣雙方同意後收取,卻以欺騙方式連續虛構讓渡金、地主保留戶款等情節,使秦女、林女信以為真,遭受鉅額損失。
考量被告3人於調查期間始終詭辯否認犯罪,態度不佳,迄今未與秦女、林女達成和解,依刑法第339條之4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即加重詐欺)罪嫌,並以「一罪一罰」原則向法院求處重刑,另全案犯罪所得 450 萬元,依法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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