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立委補選查賄 假活動+藉工作費名義涉刑責依個案認定

▲檢察總長邢泰釗到南投地檢署主持檢察賄選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檢察總長邢泰釗到南投地檢署主持檢察賄選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3月4日將進行第十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二選舉區(南投市、名間鄉、集集鎮、竹山鎮、鹿谷鄉、水里鄉、信義鄉)缺額補選投票,雙方陣營競爭激烈。邢泰釗檢察總長於今(2)日親赴南投地檢署,邀集臺中高分檢署、調查局等,召開立委補選聯合查察會議,並慰勉檢察官辛勞。

邢總長表示,選戰已進入倒數最後二天,請檢察機關應密切注意,凡有以正常活動掩護賄選,或以載送有投票權人前往投票,以拉高投票率情事者,嚴加查緝,毋枉毋縱。

會中對於發放工作費是否涉犯刑責,由檢察官視具體個案及相關原則進行認定,與會者並就認定標準,達成以下共識:
(一)工作人員之人數配置與工作內容及負荷,是否具衡平性。
(二)工作人員之薪酬與工作時數,是否具相當性。
(三)工作人員取得報酬之次數及多寡,與僱用方式是否與社會通念相符。
(四)工作人員之僱用是否具必要性。
(五)工作人員選任標準與來源是否符合社會常情。

最高檢察署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涉嫌違反者,檢察機關應速查明事實,以維護選舉秩序。

邢檢察總長籲請立委候選人依法競選,切勿心存僥倖,如有不法情事,檢察機關即儘速查明並澄清,共同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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