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診所院長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高院逆轉將他判刑。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區某復健科診所張姓院長,2020年間為一名成年女性病患小芊(化名),治療腰背疼痛時,在小芊未明示同意的狀況下,突然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指侵小芊得逞;還以手機拍攝小芊下體、臀部照片。小芊提告,張男一審無罪,但上訴二審後,高院3日逆轉改判張男有期徒刑6月與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0年2月間,小芊因為腰背長期疼痛,到復健科診所求診,張姓醫師兼院長診療後,先讓小芊進入診療間,並讓她趴躺在復健床上。醫師一邊按摩,一邊問診,最後在小芊未明示同意之下,醫師突然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指侵小芊得逞;還以手機拍攝小芊下體、臀部照片。
小芊被侵入後嚇呆,離開診間後就到警察局報案,醫師遭檢方傳喚後,檢方依照刑法「權勢性交」罪嫌,對醫師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醫師無罪,檢方上訴第二審。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3日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函詢「臺灣脊骨矯治學會」,確認「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確實為骨病醫學領域之治療方法,具有醫學上適應性。不過高院也認為,醫師應該事先明確告知病患將以侵入陰道之方式治療,完整告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之內容,以獲得同意基礎。尤其是這種醫療行為本身即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病患性器為內容,若沒有特殊情況可推定病患同意,特別應該對病患作更為精確詳盡之告知,並取得病患真實而明示之同意,才是「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因此高院認為,醫師的行為未能使病患清楚此類醫療行為,又未獲得病患明示同意,確實成立本罪;另外醫師也未獲得病患同意就拍攝下體照片,另外再觸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最後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將醫師判刑6月與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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