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徐姓廟公於2021年5月間,明知女志工為心智缺陷者卻趁廟內無人時性侵得逞,事後承諾賠償卻再度伸狼爪,家屬一怒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徐姓廟公於2021年5月間,見領有身障手冊女志工竟起淫念,趁廟內無人時把對方拉進小房間,違反女志工意願下逼對方口交,隨後又性侵得逞。同年11月,徐男承諾要賠償女志工,卻趁對方到廟裡要收賠償金時,再度伸出狼爪硬上性侵得逞,家屬獲悉後決定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2個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姓男子在桃園市某宮廟當廟公,2021年5月某日下午,見廟內女志工獨自一人在小房間整理雜物時竟起淫念,在未獲其同意下,要求女志工為其口交得逞,隨後見女志工不懂得反抗,又硬上性侵得逞。
事發後徐男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2022年1月某日上午,女志工在媽媽陪同下到廟宮領取賠償金,徐男卻僅同意女志工上樓領取,媽媽則在一樓等待。未料徐男竟再起色心,藉口支付4000元賠償金,誘騙女志工至2樓,利用其無法對外求助與反抗,先撫摸其胸部與下體,再硬上性侵得逞,女志工隨後下樓時告訴媽媽,母親於是帶她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徐男坦承曾與女志工發生性行為等事實,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都是女志工自願發生性行為,事後有付100元給她,後來才知道對方是身障人士。
法官審酌,被告明明知悉女志工為心智缺陷之人,為滿足一己色慾,以違反其意願方式對其強制性交行為2次,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守法觀念,嚴重侵害身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更使女志工身心受創留下恐懼陰影;且始終否認犯行,還以兩情相悅辯解,未曾與女志工達成調解或部分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法官合議庭審結,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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