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最久的死囚想勘驗已故法醫楊日松的鑑定報告 提再審遭駁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高等法院駁回陳憶隆再審聲請。(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因犯下富商黃春樹擄人勒贖案件,遭判處死刑定讞的死囚陳憶隆,2000年間定讞至今達到23年,是關最久的死囚。他日前提出再審,希望法院勘驗已經過世的法醫楊日松所作的鑑定報告。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不符合准許再審的規定,因此駁回陳憶隆的聲請。

本案因從事不動產仲介的富商黃春樹,1995年間遭擄人勒贖案。當時家屬付出1600萬贖金後,黃春樹還是被殺害。案發後檢警逮捕主嫌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陳憶隆與徐自強,以及另名逃亡泰國的嫌犯黃銘泉(在泰國死亡),黃春棋與陳憶隆涉案部分,最高法院2000年間維持高院更五審判決,死刑確定。

至於徐自強涉案部分,因欠缺有力客觀證據,徐自強9度遭判死刑、2度無期徒刑。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甚至為徐自強作出釋字582號解釋,要求保障共同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刑事訴訟法》也因此修法。高院2015年9月更九審時,首度判處徐自強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6年10月駁回上訴,徐自強終獲無罪確定。徐自強也聲請刑事補償,最後獲准2812萬元,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最高刑事補償金。

陳憶隆去年底聲請再審,認為已經過世的法醫楊日松,在1995年間所作的鑑定報告有疑義。陳憶隆主張,確定判決引用的楊日松報告中指出死者「黃褐色燒痕」、「係死後燒者」、「死後並有煙燒之痕跡」等用語;又有「死後並有火煙燒之痕跡」以及「死者並無強酸(如鹽酸、硫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兩者間似乎對於死因是焚燒或強酸腐蝕有問題,因此請求法院勘驗此份鑑定報告,准許再審。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雖然不以有罪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如果是在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可以聲請;但這些新事實、證據,仍須綜合判斷,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之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才能准許再審。因此高院認為陳憶隆提出證據並非新證據,在案件罪名認定部分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故裁定駁回陳憶隆的聲請,不准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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