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男子去年1月間在某賽車場結束卡丁車賽事後,尾隨女員工趁其不備自後熊抱搖晃,女員工驚嚇之餘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男子是卡丁車迷,去年1月間在某賽車場結束卡丁車賽事後,尾隨賽車場1名女員工至廁所,趁其不備時自後熊抱,女員工嚇得尖叫,但男子仍未鬆手持續搖晃3至4秒才放手,過程中女員工曾大喊「不要碰我」,且胸部等處被觸碰,但男子仍未鬆手,事後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僅是嬉鬧,沒有強制猥褻犯意,法官認為男子說詞係推卸之詞不予採信,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男子是桃園市某卡丁車賽車場客人,女員工與男客之間僅是客人與員工之關係,去年1月15日晚間6時44分許,男客結束卡丁車賽事,尾隨女員工至廁所門口置物區,男客竟從女員工背後熊抱,女員工嚇得放聲尖叫反抗,大喊「不要碰我」、「走開」之類的話警告,但男客仍未鬆手,還抱起上下搖晃3至4秒鐘,過程中有碰觸到女員工胸部等處,以此違反其意願對女員工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女員工氣得報警提告,經警方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
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於案發時間與被害人女員工先後進入賽車場廁所門口置物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男子辯稱,與女員工當時是在嬉鬧,過程中只有觸碰其背部,沒有從她背後擁抱她等語;男子辯護人辯護指稱,依賽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無法看出被害人有遭被告抱起上下搖晃,僅看出兩個黑影接近有前後晃動,無從證明被告有環抱被害人行為。且縱認被告有環抱被害人,由勘驗筆錄知時間僅3至4秒,依歷來實務見解,短暫性接觸不該當強制猥褻行為,被告客觀上無強制猥褻行為,主觀上亦無猥褻行為。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害人指稱,案發時,她在賽車場廁所門口前整理東西,突遭被告從背後擁抱且上下搖晃,當時曾大聲尖叫反抗,但被告都沒有鬆手意思,過程雖沒有持續很久,但感到非常不舒服且很恐懼。且從背後往我腋下抱起,感覺有碰到胸部,因為被告抱得很緊,造成肋骨疼痛與胸悶等語;之前被告會習慣性觸碰她與店裡其他女生身體,當下曾對他說「不要碰我」、「走開」之類的話警告他。
法官調查,被告辯護人主張被告上開行為僅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被告抱起被害人上下晃動時,被害人已尖叫明確表達拒絕之意願,被告仍未停止等情,被害人感受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時,被告之侵害行為尚未結束,即難認被告犯行係趁證人「不及抗拒」之性騷擾行為。辯護人主張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事後猶飾詞狡辯且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本案還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