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後排左2)虛偽申報及溢報助理薪資被判刑。(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郭玗潔/南投報導
南投縣4連霸議員吳瑞芳,涉嫌用以2萬餘元薪水,聘用劉姓助理卻溢報助理費,再以林姓、羅姓2位民眾充當人頭,自2010年首屆當選就開始向縣議會詐領助理費,時間超過10年、共詐得512餘萬元。南投地院審結,考量吳瑞芳已繳回犯罪全部所得,輕判4年6月徒刑。
無黨籍的吳瑞芳自2009年底,首度參選南投縣第四選區(竹山鎮、鹿谷鄉)縣議員即當選,至今連任4屆。起訴書指出,南投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縣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至4人、每月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並不是議員薪資,更不是議員個人的津貼。
但吳瑞芳自2010年3月1日起就任起2015年6月止,竟向並未聘用的林姓、羅姓2位民眾收取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及郵局帳戶存摺和印章,再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縣議會申報林、羅2人擔任議員公費助理,按月詐領每月薪資2萬至3萬元助理費;無實質審查權限之縣議會公務員因此陷於錯誤,依吳瑞芳所申報不實內容事項予以登錄、按月撥款,而款項都被吳瑞芳中飽私囊。
吳瑞芳從2013年1月起至2020年7月止,雖確實以2萬多元聘用劉姓民眾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並向縣議會做員額和薪資撥發登記,卻未給付劉姓民眾全額公費助理薪資,其餘同樣流進吳瑞芳口袋中,總計10年間透過3名人頭,向南投縣議會詐取達512萬735元。
全案審理時,吳瑞芳辯稱,她雖未實際聘用林、羅二人,但溢報公費助理補助費有拿去另外私聘她丈夫、兒子等5人做她的私聘議員助理,而他們都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她並沒有想詐領補助費的意圖。
不過法官不採信吳的說詞,認為她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但審酌她於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全數,且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事務發展、運作貢獻極多,與完全中飽私囊及拒不繳回貪污犯罪所得的惡性有別,雖無其他減刑規定可以適用,但在客觀上應可引起一般人的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處4年6月徒刑,繳回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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