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收賄案日前大法庭裁定出爐,採取「職務密切關聯說」,林益世恐因貪汙罪被重判。(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立委林益世涉及在議場外收受私人利益而對公營事業施壓與關說,能否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一審採「法定職權說」、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更一審又採「法定職權說」,因見解分歧,更一審判決上訴於最高法院時,承審法庭即以見解歧異為由,向大法庭提出統一解釋。
日前大法庭做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採取「職務密切關聯說」的看法。承審法庭也依大法庭的見解,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依該見解來看,林益世勢必依貪汙罪被判處重刑,影響所及,目前在審判中的廖國棟等立委集體收賄案,恐怕也難逃依此見解而被判處重刑!
民意代表並沒有法定職權,但因民意代表對政府官員有質詢權,掌握政府機關預算審查權,一般民眾都認為民意代表比較有本事可以喬事情,遇到事情常可以請託、關說,因此採「法定職權說」,絕對會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嚴重的落差。至於採「實質影響力說」,對於什麼是「實質影響力」?可能就要吵翻天。《刑法》採罪刑法定原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會造成法條適用上的浮濫,有侵害人權的疑慮,而且與刑罰謙抑性原則相抵觸。大法官採取較溫和的「職務密切關聯說」,並指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即具有形式的公務性,自屬於立委的職務行為範疇」。
換言之,只要因為該特定職權或身分,對他人產生影響力,就是職務上行為。那麼官愈大,管的事愈多,影響力就會愈大,國會議員的影響力遠比地方民代來得大。所以,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及二次金改案,以及立委高志鵬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都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臺北市議員收錢跑去新北市喬事情,可能就不會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大法庭原本就是為了解決紛歧的法律爭議而設置,該見解公布後下級法院應該都會奉為圭臬。採取「職務密切關聯說」所面臨的問題在於,如何界定「密切關聯之行為」?因為界定範圍過寬,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界定範圍過窄,該見解就無法發揮功能。
一般而言,為了限縮「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的範圍,有認為以形式上是否有公務性質為基準,不考慮對職務行為是否具有影響力(公務說)。例如:負責採購之公務員,在投標前將預估的價格洩漏給業者;亦有認為,以對本來職務行為事實上影響力之有無為判斷(影響力說)。例如:大學設置審議會委員洩漏情報的行為,即可認為對其本來審議會之審查有影響;又有認為,以是否得對職務行為之相對人利用公務員之地位行使其影響力。例如:音樂系教授勸誘學生購買特定之樂器。
以往實務見解有認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於密切關聯之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亦即「習慣上或事實上掌管之事務」,才會被認為是該公務員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因民代沒有掌管特定事務,故對於民代收錢喬事,恐怕難認為屬於職務密切關聯之行為。但大法庭改採「影響力說」,只要被認為有影響力就屬於職務密接關聯行為,明顯擴大職務行為的範圍,也提高公務人員觸犯職務收賄罪的機會。
因此,經常被民代認為是為選民服務的關說、喬事,如果涉及金錢交易,而該民代身分又有影響力,因貪汙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與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公正性),依據大法庭有影響力就屬於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的見解,就有可能就會涉及職務收賄罪,這對日後民代的選民服務態樣,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但對於廉能政府或許有一些助益。
好文推薦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