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的菸品。(圖/關務署網站,下同)
中央社
108年爆發的總統專機私菸案,中華航空公司因運輸私菸遭桃園巿政府依菸酒管理法裁罰600萬元,華航不服興訟抗罰。一審判華航敗訴,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9日駁回上訴而確定。
判決指出,桃園巿政府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民國108年8月30日函附的通報資料,以購買人(即利用總統出訪的禮遇通關而大量購買未稅菸品,並以國安人員吳宗憲為連絡人的買方)於108年7月11日在華航專機上刷卡購入9797條菸品。
判決指出,華航明知購買人欲將在機上及保稅倉庫的免稅菸品於管制區裝載貨車後運輸至課稅區,竟基於與購買人共同實施運輸私菸的犯意聯絡,於108年7月22日總統專機返國時,由華航將機上的菸品與自保稅倉庫運至機邊的9200條菸品,協同購買人在管制區裝載未稅菸品至貨車後,運輸至課稅區,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的運輸私菸,裁處罰鍰600萬元。
判決指出,華航所屬職員的行為,就購買人得運輸私菸具關鍵性地位,而有各自實施一部分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人的行為,共同完成本件違章運輸私菸行為「分工」情事明確。
判決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600萬元為限。
判決指出,這些菸品查獲時現值達1262萬2600元,如按查獲現值1倍裁罰,即已大於最高罰鍰600萬元,因此縱使認為菸品其中597條是旅客於機上購買,而將597 條菸品現值扣除,其餘自保稅倉庫出倉的9200條菸品查獲現值的1倍,也同樣大於最高罰鍰600萬元,也並不影響原處分裁處600萬元罰鍰的合法性認定。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華航敗訴,華航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9日認定,華航就此運輸私菸行為,符合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的處罰要件,桃園巿政府裁罰600萬元,適法有據,原判決認事用法無誤,駁回華航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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