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之戰!iROO找小S代言卻冒出極似商標 AROO輸了要消失再賠錢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記者黃哲民攝)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翻攝判決書)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日籍藝人夢多代言的台灣機能健身服飾品牌AROO,被控與藝人小S代言過的台灣女裝品牌iROO商標外觀近似,經營iROO的依洛公司主張消費者已被混淆,提告要求經營AROO的偉溢公司禁用「AROO」4字行銷,偉溢抗辯彼此兩者外觀差異明顯,法官審理認為iROO雖非著名商標,但在消費市場有一定能見度,判偉溢公司不得在服飾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用「AROO」4字,並須註銷官網的AROO網域名稱,還得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偉溢公司成立於2011年,主攻機能健身服裝,號稱「專為健人打造」,以男裝居多,2018年9月起使用「AROO」字樣行銷,隔年註冊的商標,是在「AR」與「OO」中間,或「AROO」4字最前端,各加上1個斯巴達頭盔圖樣,但官網網域、購物網站開設賣場或銷售服飾商品上,仍常直接用「AROO」4字。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記者黃哲民攝)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翻攝判決書)

iROO商標在2000年註冊,原申請人於2006年移轉給依洛公司,主力商品為輕奢時尚女裝,另順應潮流推出機能材質服飾,有實體店面和官網平台,曾找藝人小S代言。

依洛提告自稱iROO是消費者熟悉的「著名商標」,在國內與新加坡有多間門市,並經營線上購物、臉書與Instagram及Youtube等社群平台,也和知名藝人、網紅合作,是多項賽事官方供應商或合作商,偉溢使用「AROO」4字外觀和iROO近似,甚至有顧客來依洛問偉溢的商品,可見已因近似而產生混淆,商標識別性有遭減損之虞。

依洛要求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或其他類似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用「AROO」4字,現已使用者須除去,也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iROO字樣做為網站、網域或電商平台帳號名稱,還應註銷現有「aroo.com.tw」的網域名稱登記,依洛並向偉溢求償250萬元。

偉溢抗辯「AROO」跟「iROO」字型讀音不同、很容易分辨,AROO賣男性機能健身衣,依洛賣女性時尚服飾,市場區隔清楚、通路完全不一樣,毫無混淆誤認之虞,何況依洛沒舉證iROO是「著名商標」,不應要求偉溢禁用「AROO」4字,更無權要求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商標的作用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偉溢慣用「AROO」4字於商品、包裝與服務上,等於把這4字直接當成商標使用,但和依洛的商標文字都有「ROO」,且依洛的商標「i」設計斜靠後3字,與偉溢的「A」字呈現相近視覺效果、差異很微小。

此外,iROO可讀成「伊路」或「埃路」,跟AROO的讀音也相近,法官認為兩者確實高度近似,且都用於服飾商品與服務,消費者易受混淆,依洛並舉證有消費者在臉書粉絲頁發問「AROO折扣碼可以在你們官網使用嗎」、「請問你們AROO還有出類似照片中可內搭穿的女性健身服嗎」,可見已有誤認事實。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記者黃哲民攝)

▲偉溢公司註冊AROO商標含圖,但對外常直接使用「AROO」4字行銷服飾,被擁有iROO商標的同行依洛公司提告禁用。(圖/翻攝判決書)

法官指出,iROO雖不算《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在消費市場仍有一定能見度,偉溢若繼續使用「AROO」4字行銷,易讓消費者誤認雙方商品是同一來源,何況偉溢註冊的商標有頭盔圖案、具有識別性,因此判決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類似商品或服務與廣告、網路名稱,繼續使用「AROO」4字或相同、近似「iROO」字樣行銷,並應註銷「aroo.com.tw」的網域名稱登記。

此外,法官認為偉溢使用註冊商標至少比依洛晚了13年,有能力注意同行所用商標卻疏於查證,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依偉溢官網商品標價計算每件單價829元,共賣出316萬餘元,遠低於依洛求償數字,判偉溢公司與陳姓負責人連帶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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