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吳珮均遭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圖/翻攝吳珮均臉書)
記者蔡文淵/苗栗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第22屆鎮民代表當選人吳珮均,於競選期間以每票500元買票賄選,經警、調查獲,苗栗地檢署對其提出當選無效之訴,112年3月8日經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宣判吳珮均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吳珮均於去(111年)11月中旬,前往林姓民眾住處交付新台幣5萬元,除請求林姓選民投票支持吳珮均,並要求林姓民眾協助買票、賄選,其中交付1000元給薛姓選民,3000元交付張姓選民,以每票500元期約賄選,案經檢、警查獲,分別查扣1000元、3000元及未發出之46000元賄款。
案經苗栗地檢署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通霄鎮民代表當選人吳珮均與林姓共犯涉嫌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於111年12月5日迅速提起公訴,目前刑案尚在一審階段未經判決。
民事部分苗栗地檢署於111年12月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於3月8日一審判決吳珮均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地檢署表示,將堅守乾淨選舉、公平選舉的民主法治精神,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迅速、嚴厲查辦賄選犯罪,請民眾一同參與、支持選風淨化,以厚植我國民主政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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