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涉收賄200萬交保 雲檢今提抗告

▲▼        雲林縣議長交保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但沈宗隆(前)和鍾慶郎有串證、滅證和逃亡之虞,且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因此今日下午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出抗告。(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等人涉嫌收受達德集團賄賂,本月10日被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以200萬元不等的金額交保候傳、限制出境。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啟仁今(13)日說明,該案為重罪案,未經合議庭審理且未詳細交代不予羈押之理由,針對議長沈宗隆、包商鍾慶郎有串證滅證之虞今日已提出抗告,其他3人,無抗告必要。

雲林地檢署偵辦綠能弊案,達德集團於雲林設立風機發電,尋求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及雲林縣議員王又民、許留賓、黃文祥支持,協助達德集團向縣府取得相關公文,以工程款夾帶賄款方式,透過下包廠商、白手套,交付逾新台幣2600萬元。檢方9日傳喚、認沈宗隆等6人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押,法院於10日裁定,沈宗隆等5人以新台幣6萬元到2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潘姓前執行長收押。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啟仁今日說明,承辦檢察官審酌卷內資料及被告等人在法院羈押庭之供述,認為本案屬於重大案件,法院卻未以合議庭進行審理,顯有不當之處,且沈宗隆議長、包商鍾慶郎有高度串證、滅證及逃亡之可能性,但原裁定就本署檢察官在羈押庭所提出之意見,卻未詳以審酌,且未詳細交代不予羈押之理由,原裁定顯有違失之處,故於今日下午就其2人提出抗告,其餘4人則無抗告之必要。

朱啟仁指出,沈宗隆和鍾姓包商在審理過程中未完整交代案情,且此案屬於重大刑案,法院卻由法官單獨審理未經合議庭審理,也沒有完整交代不予羈押的理由,相當不合理。雲林地檢署亦強調,相關被告涉嫌收賄、行賄的證據明顯且穩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嫌疑重大,又有串證之虞,有羈押的必要,檢方才會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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