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21年11月間開車入住桃園市龜山區某汽車旅館,退房時卻將槍彈遺留在房間,房務人員整理房間時赫然發現槍彈,立即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李姓男子於2021年10月間向新北市不知名男子購買改造手槍與子彈,同年11月間駕車入住桃園市龜山區某汽車旅館,並將槍彈放在黑色背包內,未料李男2天後退房卻將黑色背包遺留在房內,房務人員整理房間時赫然發現黑色背包內有改造手槍與3發子彈,嚇得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李坦承犯行,法官根據警政署刑事局鑑定確有殺傷力,審結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與子彈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姓男子於2021年11月26日晚間11時許,攜帶非制式手槍1枝、非制式子彈3顆置於黑色背包中,駕駛轎車入住桃園市龜山區某汽車旅館,於同年月28日退房時,卻將黑色背包遺留在房內,房務人員整理房間時赫然發現黑色背包內有改造手槍與3發子彈,趕緊向龜山警方報案處理,警方則循線查獲黑色背包為李男所有,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被告李男坦承犯行不諱,辯稱槍彈於2021年10月初某日,在新北市三峽區,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勳」之成年男子,以12萬元代價購得改造手槍1枝與非制式子彈12顆,但其中9顆殺傷力不明已丟棄,僅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3顆等語;3名證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與被告所述大致相符,應堪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非法攜帶非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可輕易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嚴重危及社會治安,考量其前有妨害性自主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制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素行不良,其中甚且因持有改造手槍案,經新北地院判刑,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竟再犯本案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子彈,應嚴加譴責;審結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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