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了人賠錢就好嗎?誹謗罪違憲爭議憲法法庭開庭激辯

▲▼憲法法庭審理誹謗罪違憲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憲法法庭審理誹謗罪違憲問題。(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電台負責人許榮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人,都因為刑法中的「誹謗罪」遭判刑定讞。他們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激辯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這也是大法官在23年前曾經針對誹謗罪做出合憲解釋後,再度審查誹謗罪的合憲性。

本次憲法法庭共有6名聲請人,除了許榮棋、盧映潔以外,朱姓台商因為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某位女子的親友,也遭誹謗罪判刑定讞;此外還有林姓、陳姓、蕭姓三名聲請人。而本次指定關係機關法務部到庭辯論;指定專家學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蘇慧婕,提供專業意見。此外,憲法法庭還指定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鑑定意見。

本次釋憲標的為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早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中,就針對本條作出合憲性解釋,學理上稱為「真實惡意原則」,因之本次憲法法庭,相當程度也會引用509號解釋內容,進行辯論。

其中聲請人之代理人等主張,依照誹謗罪規定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示之「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究採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保護名譽之手段尚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信仰宗教教義之言論不應受系爭規定處罰;法院判決命強制道歉已非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舉輕以明重,系爭規定應屬違憲,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法務部則主張誹謗罪規定之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之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所揭示之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之差異而認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就保護名譽言,因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比較法上採刑事處罰者所在多有,民事手段難以替代;況當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系爭規定應屬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專家學者徐育安認為,從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之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之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之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另指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之調整方法,將系爭規定中之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之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另名專家學者許家馨認為,系爭規定經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見解確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但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系爭規定之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之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之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之未必故意時,始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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