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日前再提第20次假釋被駁回後,委請友人發表公開信表心跡。(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惡龍」張錫銘因擄人勒贖案被判無期徒刑,在監18年自認表現良好,但申請假釋前18次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與其他受刑人差別對待,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矯正署認事無不當,駁回張錫銘所訴,張錫銘日前再提第20次假釋被駁回後,委請友人發表公開信表心跡。
張錫銘公開信指出,「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駁回20次假釋申請,大法官釋憲給予司法救濟、法院又尊重行政裁量範疇,大法官也打臉自己駁回我的釋憲聲請,尊重法院裁定,會再努力學習、盼大眾看見我改變自新的心,讓暗房的省思成為點復歸之路的的一盞光」。
張錫銘強調,「第四次爭取權益訴訟準備中,我堅信臺灣是文明、法治進步國家,法治好運總發生在權貴身上終有落日,所以我要大聲說出,我是驕傲、堅韌有勇氣的臺灣人,也要呼籲執政當局,2024年我要行使公民權義務、投票」。
據了解,張錫銘2022年主張,他從2017年起每4個月提報假釋,到2022年6月已經提報18次,但都未通過,10月提報第19次,他指出第14、15次提報假審會已經通過,但仍被矯正署駁回,其中第16次連假審會都沒通過,他質疑在監所行為表現、基礎事實未變動的狀況下,卻獲得不同結果,他認為假審會判斷標準不一。
他質疑,第18次假釋未通過原因,有過去犯行重大及未對被害者進行賠償,但他在監表現良好,且2度欲透過「修復性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聯繫被害人欲協商賠償事間,但檢方卻表示這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出拒絕,他已經有規劃賠償被害人,且假釋審查基準表中,是以在監表現為主;而與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經假釋,連同案的詹龍欄也在2020年出獄,他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
矯正署指出,假審會只是假釋前階段的要件之一,在張錫銘第14、15次的提報中,假審會並未審酌未和解部分,矯正署駁回時有敘明,第16次時假審會才會針對和解部分審酌不予通過,並非判斷標準不一,而當時的被害人也有警員,張錫銘也有其他方式可以聯繫上被害人,將和解責任推到行政機關,難認有悔改之意。
矯正署說,張錫銘過去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罪,至少有1人死亡、12人遭擄、2名警員及1名被害人受傷,被判處2個無期徒刑,犯行比詹龍欄更嚴重,何況詹龍欄服刑20年才核准假釋,認為程序並未違反。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矯正署認事並無不當,駁回張錫銘所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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