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身障免費助理限60hrs 重度肌萎女嫌不夠開吉...法官點頭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位罹患重度肌肉萎縮症的李姓獨居婦人,前年(2021年)提起全國首宗身心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補助時數的行政訴訟,她告新北市府社會局每月僅全額補助60小時、不敷所需,要求應再核准每月684小時給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定逕行設限個人助理補助最高時數已違法,但李婦的要求未必全部有理,今判新北市府社會局應依本件判決見解,視實際狀況重新核定李婦申請的時數,可上訴。

現年60多歲的李婦提告指稱,2020年6月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新北市府社會局委託伊甸福利基金會到她家訪視評估後,同年7月核定她為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她申請個人助理的服務鐘點費,但每月全額補助時數以60小時為限。

患病逾20年的李婦獨居,近年病情逐漸惡化,連翻身、調整坐姿都難以自理,必須坐著睡,一旦摔倒若無人攙扶,自己根本爬不起來。她認為新北市府社會局核定的60小時遠遠不夠,等於每天僅分配到2小時,超出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需自費、增加她經濟負擔,要求應再核定每月684小時的個人助理全額補助時數給她。

身心障礙者的個人助理服務,目前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範疇,人力來自與縣市地方政府合作的民間團體,如同生活小幫手貼身協助受照顧者處理飲食、盥洗、打掃或外出、購物等事項,以北市為例,每位個人助理服務費為1小時210元,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者由政府全額補助,其餘須自付30%。

本案是身心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補助時數的第1件案例,法官審理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規定依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並沒規定每月補助時數的上限,新北市府社會局逕行設限李婦每月全額補助個人助理最高60小時,並沒依照李婦具體實際需求評估,已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也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法官指出,除非新北市府社會局能舉證李婦所提要求會造成過度負擔,否則應依法尊重李婦本身意願與偏好,協調各機關提供的福利服務資源,評估擴大提供個人助理的可行性,並與李婦溝通調整,以滿足原告自立生活需求。

不過法官強調,新北市府社會局本案限制補助李婦個人助理鐘點費時數的處分雖違法,但李婦要求每月應再核定684小時的主張,未必全部有理,應由新北市府踐行應盡的法定程序據實調查,因此沒有直接判准,今判新北市府社會局應依本件判決法律見解,針對李婦要求提高的補助時數,作成適法裁量後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