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核一廠已停機除役。(圖/台電提供)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電核一廠2019年已停機進入除役程序,台電提前送審水土保持計畫經新北市府核准,在廠內興建「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所需設施,但2013年完工通知檢查,至今13度改善都被新北市府退票,台電5次訴願仍無法打破僵局,因而提告解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定新北市府以法無明文規定的標準剝奪人民權利,今判新北市府應准許台電本案2013年11月7日所提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可上訴。
據悉,新北市府本案不肯放行的主因,是擔心本案設施貯存用過的核子燃料,可能成為最終處置場所,有輻射外洩的疑慮。對此,判決理由指出,貯存設施本身結構安全、輻射密封、抗炸與防水程度等事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審查與管制,跟新北市府依《水土保持法》預防開發範圍內水土流失、崩塌或地滑等災害的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認為,新北市府審查本案第2次變更設計內容,已經混雜與水土保持無關的審酌因素,且一改先前同意本案水保計畫與第1次變更設計的標準,要求適用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更嚴格的標準,卻沒依法先將新的標準送請農委會核定,以致擴大審查範圍,增加法無明文規定的限制,台電也無所適從。
▲台電核一廠廠區內的乾式貯存設施。(圖/台電提供)
法官並指出,台電本案申請的第2次變更設計內容,僅為增高擋土牆、增加排水溝長度、增加植生面積、新增透水網管及鋪碎石,新北市府5次不予核定的理由,同樣是台電沒調查變更設計以外的乾華溪侵蝕區範圍、邊坡穩定、微型樁參數及地下水位4項數據,卻說不出有何具體原因,必須重新考量這4項先前已審酌核定的事項。
法官認為,台電已提出合理依據及證人支持說明這4項數據,新北市府仍課予台電法令所無且過度負擔的義務,也沒提出另有其他項目須重新檢討,新北市府應回歸《水土保持法》審核監督,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的標準,剝奪或限制人民開發土地的財產權利,今判新北市府應准許台電本案2013年11月7日所提第2次變更設計,可上訴。
本案源於台電在核一廠內興建「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設施前,2010年9月13日通過台北縣府(今新北市府)審查水土保持計畫,並獲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台電後於2013年申請本案水保計畫第1次變更設計,同年6月20日也經新北市府發函核定,5天後台電完工、報請新北市府檢查。
但時任新北市長朱立倫的市府團隊,認為台電未依第1次變更設計內容施工,台電同年(2013年)11月7日報請經濟部,向新北市府申請本案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後續並依新北市府審查意見屢做修正,但接連13度被新北市府退回補正內容,新北市府並5次發函台電不予核定本案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的申請。
台電5次提起訴願,都獲行政院農委會撤銷新北市府不予核定變更設計的處分、命新北市府另為適法處分,最近1次是在2020年9月21日,新北市府沒讓步,台電認為一再訴願已無法打破僵局,隨即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試圖徹底解套,主張新北市府應同意本案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以便進行完工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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