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提首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報告總評。(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法後,各監獄及看守所皆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且外部視察小組每季皆須提出視察報告。首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2年任期屆滿,民間司改會檢視第一屆所有外部視察報告,17日提出總評,認為「無論優劣,都是借鏡」,期待第二屆外部視察報告更好。
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自2020年第4季至第2023年第3季,兩年任期提出8季的報告,所有報告已於今年2月全部公開。民間司改會也總評所有的報告,認為法務部聽從民間團體的建議,改善報告格式;司改會肯定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監所外部視察小組聽取外界的建議,改善報告格式。
因為報告格式改變後,讓整體報告透明度提升。民間司改會點出最穩定產出優質報告的是雲林監獄外部視察小組,報告內容豐富,資訊來源多樣且有交叉比對;此外,敦品中學外部視察小組,也可以從報告中看出該小組對視察的高積極度,十分值得參考。
另外民間司改會也點出,有些視察報告內容過於簡略,也沒有提供相關附件,外界難以理解視察委員透過視察掌握的基本事實。視察小組連這麼基本簡單的事也沒有做,實有待加強。而部分外部視察小組整季只有一個看起來與視察小組設置目的無關的視察重點,例如「請機關接見室禁帶手機之警語可明確標示清楚,以免接見家屬未看到警語而誤帶手機拍照外流,造成機關困擾」(宜蘭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0年第4季視察報告)、「戒護區內門禁磁控故障頻率高」(彰化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111年第2季視察報告),這類視察重點難免讓外界懷疑是由監所安排,外部視察小組似乎被動接受而沒有自主。另外也有外部視察小組使用舊式署版表格,但是填寫方式又違反一般人的閱讀直覺,讓人覺得難以讀懂(綠島監獄外部視察小組111年第1至3季視察報告),實有檢討必要。
民間司改會最後認為,不管如何,首屆外部視察小組「無論優劣,都是借鏡」;也期許第二屆外部視察小組,能夠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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