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賴姓男子掉落鐵軌,所幸火車即刻煞車未釀傷亡,鐵警依「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福大命大卻纏訟?新北市賴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於汐科火車站第2月台等火車,卻突從月台跳進鐵軌上,列車進站時,仍未攀爬上月台,所幸司機員緊急煞車,未造成人員傷亡;鐵路警察台北分局認為賴男涉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嫌,將他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處分不起訴,原因也曝光。
去年12月12日晚間7時許,賴男在汐科車站第2月台等候列車進站,卻突倒臥在鐵軌,好險司機員反應及時,未釀傷亡,但鐵警認賴男涉犯刑法第184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危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撿回一條命的賴男否認犯行說,自己當時突然暈眩,不知道為何會掉落在鐵軌上,吳姓司機員指出,當時見人掉落鐵軌,也緊急煞車。
檢方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賴男確實先是倒臥在月台上,後來掉落鐵軌上,實在難排除他是因身體不適跌倒在地,及地勢原因墜落鐵軌可能性,因此認他與刑法184條第1項構成要件未合,且查無積極證據,依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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