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副局長陳思元副局長(右二)和陳正興、黃美英、吳海燕3位組長報您知。(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2日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開始,由於,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也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下列情形: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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