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柬埔寨「豬仔」!政院通過人口販運法 未遂犯也可重判7年

▲▼四海幫和竹聯幫聯手分工,招募國人到柬國從事詐騙,有人績效差,會慘遭轉賣或毆打。(圖/民眾提供,下同)

▲詐諞集團招募國人到柬國從事詐騙,有人績效差,會慘遭轉賣或毆打。(圖/民眾提供)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為防止柬埔寨人口販運事件再次發生,行政院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與「刑法」修正草案,其中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若是詐團將人騙到機場,即便被害人已被警方救回,未遂犯仍可重判5年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可判至7年,對被害人施虐、剝奪行動自由7日以上者,最重刑度也將提高到7年徒刑。

根據最新刑度,增訂使人為犯罪行為(如詐騙等),不法手段嚴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較輕者處3年以下,販運行為罪(統稱為運送罪)部分,成年被害人處5年以下、未成年者處7年以下,未遂犯也要處罰,若限制自由導致受害者重傷或傷亡,也加重刑度,本刑7年以下若致死12年以上。

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並配合修正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加重處罰,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於院會記者會後轉述,陳建仁指出,這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對遏止詐騙集團犯罪及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另也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主要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集團進行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除的行為,甚至如近來國人赴柬埔寨慘遭人口販運,被強迫從事犯罪行為的情形。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我國於98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迄今約14年,在此期間,各項打擊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雖為國際社會所肯定,但是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研商,將全文重新逐一盤點修正,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期使我國人權保障工作,更加精進完備。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

一、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將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二、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為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另為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這次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三、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四、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為強化打擊人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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