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鄉長涉132案!海撈1289萬辯「廠商塞給我」 遭撤職停用4年

▲苗栗縣三灣鄉長溫志強涉嫌貪瀆132案,10日被苗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被追回賄款1289餘萬元。(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縣三灣鄉長溫志強涉嫌貪瀆132案、收賄高達1289餘萬元,遭法院撤職停用。(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記者蔡怡萍/苗栗報導

苗栗縣三灣鄉長温志強,利用辦理三灣鄉公所採購案、標租公所土地建置太陽能,以及甄選清潔隊隊員機會,涉及多達132起貪瀆案,大撈1289餘萬賄款,苗栗地檢署偵結對温志強等20人提起公訴。懲戒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温志強犯行重大,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苗栗地檢署表示,法務部廉政署中區調查組獲悉後,由苗檢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偵辦,2022年4月13日對三灣鄉公所及廠商共48處執行搜索,經專案小組複訊相關人等後,將被告温志強及鄉民代表呂金城聲請羈押禁見,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温志強羈押禁見、呂金城交保20萬元,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被告温志強涉嫌收受賄賂之工程案達129案、人事案2案及洗錢案1案。

判決指出,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機會,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其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温志強於法院審理時,坦承收賄犯行,僅辯稱「那些小型工程是地方廠商講好回饋8%的紅利給我」、「這2個人事案的部分就這麼剛好只有1個人來報名而已,沒有其他人來應徵。不然其他案子是要看評選分數決定人選的。我並沒有指示評選委員要錄取誰。是有人要準備退休了就有人主動來找我,至於金額多少是看他們自己塞多少給我,不是我主動開價索取的。……一般行情價多少我不清楚,我也沒有跟他們討價還價」。

法院審後認為,温志強為隱匿向廠商收賄所得,另外借用其母親於三灣鄉農會帳戶,以及借用其兒子名義作為與其他人合資購入土地之登記權利人,雖屬於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仍因罪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併予懲戒的必要性,將温志強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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