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尾隨女子公園廁所性侵還狂毆!他當庭下跪…二審減刑1/3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張姓街友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尾隨女子到廁所,性侵她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張姓街友才剛在公園結識女友人小芳(化名),竟在大白天尾隨她到公共廁所,毆打小芳指侵她、強逼口交得逞,直到小芳把門踹開才逃離,並報警處理。一審法官依犯強制性交罪,處張男徒刑6年。二審時張男當庭下跪道歉,法官審酌小芳雖沒得到任何賠償,仍表示願意原諒他,減刑處張男4年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居無定所,經常在前鎮區二聖公園內閒晃,2021年8月8日下午,他見女子小芳和朋友在公園內飲酒聚餐,上前熱心協助他們拿啤酒,最後一同坐下來聊天喝酒。眾人喝到下午5點多準備散會,小芳於是單獨前往公共廁所如廁,張男見狀竟偷偷尾隨,等小芳上完廁所開門時,闖進廁間把小芳推倒在地,強行指侵並逼她口交得逞,過程因小芳掙扎,張男還猛毆她頭部和胸部,最後小芳一腳將門鎖踢開才趁隙逃離。警方獲報後,到場查扣張男遺留在現場的拖鞋、眼鏡和黃色內褲。

一審法官認為,張男在光天化日下逞慾,地點還在公眾進出的公園,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不宜輕縱,審酌張男犯後坦承犯行,但未和小芳和解,依犯強制性交罪,處徒刑6年。

二審法官認為,小芳雖泣訴「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就是很怨」、「我可以打他嗎?」,但卻表示雖然很恨張男,仍願意原諒他,而張男也當庭下跪,數度道歉,審酌張男犯後態度尚可、未賠償小芳等情,減刑處4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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