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敵前逃亡死刑?《戰時軍律》早就廢止 快幫長官補課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被質詢「二膽兵陳嘉壎」時表示,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圖/記者屠惠剛攝) 

文/張競

國防首長法治觀念要與時俱進,軍法體系要教育長官,不要陷長官於無知與不義。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先生在立法院答訊時,公開宣稱「敵前逃亡就是死刑」,會向各官兵進行宣導。並在林靜儀委員進一步建議,應直接表態二膽士兵離營逃亡案會以最嚴格的方式考慮時,柏鴻輝副部長當場說「當然最嚴格的方式考慮,這事情本來就不允許,在一個服兵役的立場來講,你今天在敵前逃亡就是死刑,沒有什麼好講的!」
可是當前《陸海空軍刑法》有關逃亡罪計有以下三條:

第 39 條
1.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2.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0 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第 41 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注意依據以上條文,目前《陸海空軍刑法》並無【敵前逃亡罪】
為何柏副部長會有這種直覺反應,那是因為《戰時軍律》第7條:敵前逃亡者,處死刑。在長年軍法教育下,職業軍人早就被洗腦到成為不知改變觀念。柏副部長是戰鬥機飛行員出身,絕對不知道《戰時軍律》已經在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所以確實目前沒有【敵前逃亡罪】。

看到柏鴻輝副部長對於軍法條文理解程度脫離現實,我只能呼籲軍法體系要趕快幫長官補個課,不要在立法院不知本身法制理念已經脫離現實,再胡言亂語鬧出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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