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益出租人有多項稅賦優惠,但不包括重購退稅。(圖/資料照)
記者陳建宇/高雄報導
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居住正義,其中就包括了「公益出租人」,希望房東可以把房子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還享有房屋稅、綜所稅、地價稅的優惠。但公益出租仍屬於出租行為,並非自用住宅,因此若買新房賣舊房,並不能享有重購退稅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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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都知道買賣房子可以重購退稅,但對於重購退稅的限制卻不清楚。近期就有網友發問,自己參加政府的包租代管,結果賣舊房買新房無法申請重購退稅。專家則表示,重購退稅必須要是自用住宅,若出租就不符合標準,就算是租給弱勢當「公益出租人」也一樣。
▲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圖/翻攝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所謂的公益出租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將房子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高雄市都發局表示,公益出租人可享有3種優惠稅率:房屋稅等同自用住家的1.2%稅率,綜所稅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的免稅優惠,以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常務理事謝志明表示,重購退稅是指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但條件除買賣必須在2年內完成之外,還必須沒有出租、營業等行為,單純屬於自用住宅才符合條件。
因此,如網友所說自己參加政府的包租代管政策,謝志明指出:「即便是公益出租人,同樣也屬於出租行為,因此只享有房屋稅、地價稅及綜所稅的優惠,重購退稅並不在公益出租人的優惠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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