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陳韻如/彰化報導
藝人陳庭妮父親陳奕樑經營「豪嘉食品有限公司」,卻欠稅418萬,還稱自己年歲已高無力繳納稅金。案經中區國稅局於2007年間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並聲請管收獲准,25日下午將陳男解送彰化看守所執行管收。
▲陳庭妮父欠稅不繳,遭管收。(圖/記者周宸亘攝)
彰化分署調查,豪嘉公司名下僅有登記一輛1995年份出廠車齡逾20年的老舊車輛,殘餘價值甚微無執行實益,除扣得該公司的銀行存款2萬2749元外,已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陳庭妮爸(馬賽克處)遭管收。(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經行政執行官積極蒐證調查,發現負責人陳男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繳納,且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處分脫產的情事,遂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陳男,但因管收要件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歧異,遭彰化地院駁回聲請。後經承辦行政執行官補足證據、援引司法院大法官第58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並提起抗告,終於在歷時近一年半載,經最高法院廢棄駁回聲請的裁定後,終獲台中高分院裁定准予管收陳男,惟陳男以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拒不提出清償方案,彰化分署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隨即將陳男送進彰化看守所執行管收。
彰化分署指出,陳男出資經營肉品公司持股99%,於2002年4月起至2010年12月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公司於欠稅年度後仍持續有營業收入卻故意不繳納,反而將2006年度盈餘117萬餘元全數分配予股東。
國稅局於2007年2月間將稅單送達後,陳男陸續提領該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款93萬餘元,並將高達1582萬餘元的貨款匯出至紐西蘭、澳洲,提領及匯款金額合計1675萬餘元,卻拒不繳納欠稅。
另外,陳男又於2005年11月間接手原由宜蘭羅東人所經營的食品公司,找來人頭登記為負責人,陳男則隱身幕後擔任實際經營者,於2010年間將食品公司占有實則為原肉品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冷凍倉儲等生財器具,以食品公司名義出售,致使肉品公司資產被脫產掏空,出售得款320萬元由陳男受領後不知去向,而肉品公司因自行停業半年以上,遭經濟部於201年12月底廢止公司登記。
此外,陳男於2012年2月間重操舊業另起爐灶以其胞妹為人頭另開設冷凍食品公司,憑恃其多年累積經驗及人脈資源,又繼續經營冷凍食品批發業,公司財務及營運皆由陳男實際掌控負責,顯見陳男有能力處理肉品公司的欠稅,卻屢稱已高齡70餘歲無工作能力,且生活經濟狀況不佳為由故意擺爛不繳。
彰化分署行政執行官積極調查事證抽絲剝繭分析案情後,認定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及處分之情事」的聲請管收要件,於2021年9月23日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陳男,卻遭法院以管收原因距今時日久遠,且無法判定肉品公司現有履行能力,以無管收必要為由駁回聲請,之後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程序又被駁回,行政執行官鍥而不捨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程序,終於1日經台中高分院裁准管收。
因陳男住在台中市和平區,經彰化分署派員於25日補班日會同台中分署執行人員及台中市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前往陳男位於台中市和平區東關路的住處拘提陳男,惟因陳男仍以現無能力繳納,亦無法提出具體清償計畫,遂於當日下午5時許解送彰化看守所執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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