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500還是沒選上恐坐牢 南投縣議員落選人王燕珠判刑3年8月

▲南投縣議員候選人王燕珠3月間即於學校圍牆外張貼競選廣告,涉違選罷法,後來已取下。(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攝)

▲南投縣議員候選人王燕珠3月間即於學校圍牆外張貼競選廣告,涉違選罷法,後來已取下。(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攝,下同)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南投縣議員落選人王燕珠於111年9合一競選期間,涉嫌以每票500元代價,向多位選民行賄、起碼買下18票;南投地方法院30日宣判,王燕珠以違反《選罷法》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也是繼曾振炎後第二位遭判刑確定的南投縣議員候選人。

判決書指出,王燕珠為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之候選人(未當選),於去年10月下旬某日晚間,以每票500元為對價,向莊姓民眾與其家人買票(共10票),又透過莊姓民眾向吳、林2位民眾買票(共5票);並於10月29日上午7時許,透過張劉姓民眾向另一名吳姓民眾買票(共3票)。

▲南投縣議員候選人王燕珠3月間即於學校圍牆外張貼競選廣告,涉違選罷法,後來已取下。(圖/資料照片,記者高堂堯攝)

判決書指出,王燕珠始終否認全部犯行,但地院依據其供稱之情節,證人張劉、莊、林、2位吳姓民眾等人之證述、扣案賄款等卷證資料,認定王燕珠交付賄賂犯行明確。

地院法官審酌王燕珠以買票方式圖謀當選縣議員,已破壞選舉制度之公正與公平,而嚴重影響民主政治之運作,加上選舉層級為縣議員選舉,影響層面較廣,及王燕珠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情形及前科素行,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賄款8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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