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方針對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加強取締。(圖/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從昨日起提高對於車輛未禮讓行人的罰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配合執法首日取締441件,以維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安全。
▲▼路權違規裁罰加重首日桃園市取締441件。(圖/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3月31日新法上路首日,路口不停讓行人、車不讓人取締313件;路權違規取締10件;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取締35件;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取締83件,合計取締441件,另統計今年以來,行人事故較去年減少4.7%。
本次修法針對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3,600元處罰,機車維持1,200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也將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機車維持2,400元。
另外也針對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一併修正,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6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則由現行處罰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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