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班忘帶物品罰「開合跳500下」 監院糾正嘉義市府、南興國中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糾正嘉義市政府及該市南興國中。(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監察院接獲嘉義市立南興國中管樂旗班某自閉症學生家長(甲生家長)陳情,該生遭同學乙生、師長體罰及網路霸凌,因忘記攜帶物品,遭導師處罰開合跳500下,甚至連學長姊也能執行處罰,監察委員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糾正嘉義市政府及該市南興國中。

王幼玲指出,此案反映現代校園中師生間互動已延伸至網路空間,衍生校園霸凌問題;以及南興國中行進式演奏的管樂旗班,對學生實施體能訓練時經常帶有處罰目的,「體能訓練」與「體罰」界線模糊,都有檢討空間。監委呼籲,為保護學生受教權,政府應培育師生正確的網路倫理素養,也應重視藝才班假體能訓練實為處罰的情形。

針對該案案情,調查報告指出,在甲生家長投訴「學生被同班同學肢體霸凌」後,南興國中進行校安通報,啟動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卻在調查期間自行召開非法規程序的家長協調會議,因為甲生家長一度表示願與學校繼續溝通不再陳情投訴,校長「建議」家長切結,甲生家長因此簽寫聲明書,然而,依據教育部的規定,南興國中無權要求家長書面切結,且假設甲生家長當時確實是想撤案,應該由南興國中據實作成紀錄,提交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理。

此外,甲生家長也投訴「導師處罰學生開合跳500下,涉及體罰」,雖然南興國中召開校事會議決定立案調查,卻又以前述甲生家長寫下的聲明書,逕行認定「體罰案不成立」,沒有組成調查小組亦沒有進行調查,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

調查報告顯示,該名導師以及班上其他學生都承認「班上的處罰會用體能訓練來取代」、「聯絡簿少寫一項要處罰50下,未交的同學要跳500下」;還有,甲生曾因為忘記攜帶物品,受到樂團學姊處罰做伏地挺身,南興國中也自承,在樂團練習過程中如有學生吹奏或走位犯錯時,就需要做伏地挺身以為自我提醒且兼體能訓練。

王幼玲指出,正當法律程序自應由事權單位或機關遵守,才能維護政府公信力,且法規程序可以保護事件當事人、學校與行政機關,但令人遺憾的是,南興國中處理上開事件法律知能不足,有多處違失,不僅損及甲生及其家長權益,因為真相自始沒有查明,對於相對的學生而言,也同樣導致傷害,導致事件最後發展為「甲生家長向監察院投訴、乙生家長對甲生家長提起刑事告訴」兩敗俱傷的局面,對此,校方難辭其咎,嘉義市政府也應該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另一方面,調查報告也提及,曾有同學與導師用手機私訊方式討論甲生學習狀況,該名同學再將相關訊息畫面截圖、散布他人,導致甲生備感壓力;另甲生也曾將作業影片傳給同學,沒想到該影片被轉傳,令甲生遭到嘲笑。

王幼玲表示,現代校園中師生間互動已延伸至網路空間,各級主管機關學校應重視「網路倫理」,且由於「網路霸凌」有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公然侮辱、誹謗、妨害秘密罪及《民法》侵權行為等風險,政府實應該培育師生正確的網路倫理素養,積極防治網路霸凌,以增加校園安全、保護學生受教權益。

王幼玲並指,監察院調查發現,甲生就讀的管樂旗班,有「體能訓練」與「體罰」界線模糊的問題,該班級導師命學生「開合跳」,是常態性處罰方法,監察院提醒嘉義市政府督導南興國中澈底瞭解管樂旗班體能訓練的實施實情,以防爭議叢生。她表示,體能訓練帶有處罰目的是否適法、妥適?該班級的「體能訓練」竟然連導師、學長姊都能執行?都是南興國中管樂旗班「體能訓練」爭議所在。監察院責請教育部督飭嘉義市政府與南興國中檢討釐明。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目前的法規對於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人員資格,並無明確規範,且教育部雖置有霸凌調查人才資料庫,卻未要求學校須自該資料庫中擇聘調查人員,而且只參加過一次研習會就會納入人才資料庫,使「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資料庫」淪為「參考資料」。

監察院呼籲,教育部已指出校園霸凌事件呈現多元、量大的態勢,目前「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資料庫」難以滿足教育現場需求,教育部應積極處理改善,以協助各級學校有效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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