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林姓男子酒駕開車載妻返家,途經屏東縣車城路段發生車禍,警方獲報酒測,酒測值0.16毫克,依法送辦,警方並對車主、江婦開罰3萬元、扣照3個月;她以未聞到先生身上酒味提出訴訟,主張撤銷罰單;屏東地院理認為江婦為車主,且知先生前一晚有喝酒,未阻止其酒駕,被依法開罰,並無不當,將訴訟駁回。
林姓男子2021年3月20日開車載太太南下恆春旅遊,住在民宿,當晚喝了威士忌,21日中午退房後開車返家,途經車城鄉中正路與福興路與陳姓男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恆春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駕駛進行酒測,江男酒測值0.16毫克,屬酒駕肇事行為,車上的江婦是車主,警方認她明失先生喝酒未阻止他酒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她開罰3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她不服提出訴訟;指先生前一晚雖喝酒,但至中午駕車北返前,已聞不到酒味,才會讓他開車並搭乘,否則絕不會讓丈夫開車,她被罰得很冤枉,遂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該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江婦如有不確定酒意是否已退,自應設法確認她先生酒測值已達標準後(例如自備酒測器等),方可容認其使用系爭車輛,除為保障一般用路人之安全外,亦係保障原告自身權益,江婦未能確認其情即冒然同意酒測值未退先生開車上路,無從主張免罰,駁回其訴訟。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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