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姓男子去年10月間凌晨闖入某大樓,發現女子獨自在樓梯口滑手機,柯男持摺疊刀勒頸恫嚇女子交出皮夾與手機等財物。(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柯姓男子去年10月間凌晨闖入某大樓內,見女子獨自在樓梯間滑手機,竟起歹念,上前亮出折疊刀並以手勒住女子頸部恫嚇「把皮夾跟手機拿出來」等語,女子不敢反抗交出皮夾,柯男得手後搭乘電梯快速逃逸,女子趕緊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柯男辯「只是借過」否認犯行,但警方提供大樓監視畫面佐證,法官審結依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1歲的柯姓男子去年10月17日凌晨零時52分許,持摺疊刀闖入桃園市某大樓5樓,見女子獨自坐在樓梯間滑手機,竟持折疊刀上前還徒手勒住女子頸部恫嚇「把皮夾跟手機拿出來」等語,女子嚇得不敢反抗,柯男一把搶走女子所有之LV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與信用卡)等財物,得手後搭乘電梯下樓並騎乘機車逃逸。
受害女子隨即報警處理,員警於同日清晨6時許循線在柯男住處查獲到案,當場扣得犯案所用之折疊刀1把與大樓磁扣1個等證物,桃檢複訊後依加重強盜罪嫌將柯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柯男坦承其於犯案時間有去過案發大樓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加重強盜之行為,辯稱在大樓下樓時曾遇到被害女子,只說聲「借過」,並無強盜等犯行;女子則指證歷歷,親眼看見柯男穿著衣物、鞋子等特徵,警方則提供大樓監視器錄影畫面與照片截圖與柯男持有大樓磁扣等佐證,法官認為柯男於案發時間在大樓內之事實,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柯男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擅以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方式強盜他人財物,犯罪手段具危險性,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被告曾有前科,仍不知悔改,審結依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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