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員工告上前公司「繼光香香雞」,求償43萬餘元,法官判決揭曉。(圖/資料照)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一名在台中「繼光香香雞」工作的蔡姓男子,2021年時新冠疫情爆發後,配合公司調整工時,甚至開始放起無薪假,蔡與公司協議資遣離職後,接著卻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指他「無正當理由曠職」,拒絕發資遣費,蔡男憤而提告「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以及貶損他人格的精神撫慰金共計43萬6275元,法院審理後,判准資遣費部分可得9萬4136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自2017年5月起受僱於香繼光公司,月平均工資4萬1千元,而2021年5月本土新冠疫情爆發,雙方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約定至同年8月底配合公司調整工作時間與方式,但蔡男因收入減少、為了養家活口,7月中向公司協議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到8月10日。
蔡男表示,前公司在同年8月19日,突然以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為由解雇,改口不發資遣費,蔡男不滿除告前公司積欠資遣費外,還有預告期間的一個月工資、全勤獎金、某些月份的工資差額,以及在訴訟中以不實言論貶損他名譽與人格的精神撫慰金30萬,合計43萬6千餘元。
香繼光公司回應,在2021年新冠疫情嚴峻時,有經蔡男同意縮減工時至同年6月底,7月8日更通知所有員工可不減班休息,蔡男並不會因工作減少受到損害,就不能依勞基法規定主張資遣費。
法院檢視雙方簽訂契約,蔡男於6月開始採每月6日無薪假,薪資減為3萬1千餘元,持續至8月底,但蔡男中間因其他規劃,與公司約定做到8月10日,依規定計算資遣費後應為8萬6556元,加上蔡男其他月份的工資差額,判准獲賠9萬4136元;精神撫慰金部分,法官認為香繼光公司只在訴訟書狀上提出觀點,沒有散布於眾,並非攻擊蔡男,這部分判蔡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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