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祭出10至50倍罰鍰重罰黃牛票,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明定投資文創公司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盼藉此引導民間資金共助台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上午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於會後記者會轉述,陳建仁會中裁示,此次修法是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多元資金挹注,並提供投資租稅優惠措施,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修法規定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產業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個人或事業除投資相關事業外,投資專案亦可享租稅優惠,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儘速三讀通過,促使台灣文化內容加速主流化、國際化,並保障國人公平文化近用權。
文化部指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化部說明,過去文創產業雖已有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但文創法僅有公司投資本身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的支出,得依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減免稅捐;而《電影法》規定,2015年電影法修法起10年內,公司投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僅限持股達3年以上始得抵減營所稅等。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史哲表示,期盼透過租稅優惠,引導民間資金注入,另搭配政府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促使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共同壯大台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讓國際看見台灣將以最強韌的護國神山輔以台流,溫暖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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