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富商翁茂鍾相關案件又收襯衫 台南地院前法官蘇義洲獲免議

▲▼法庭,法官,法槌(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台南地院前法官蘇義洲,與富商翁茂鍾過從甚密,但免懲處。(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地院前法官蘇義洲,曾審理富商翁茂鍾公司內的相關案件,3週內就將案件迅速審結宣判,影響日後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爭訟案件;另外他也請託翁茂鍾處理親戚租屋事宜、甚至與翁茂鍾飲宴、收受5次襯衫。監察院對蘇義洲彈劾併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議處,不過職務法庭7日判決部分免議、部分不受懲戒。可上訴。

司法院調查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相關案件時,查出數十位現任、退休法官,也與翁茂鍾過從甚密。其中蘇義洲遭查出,承審翁茂鍾旗下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1998年6月收案,3週內就迅速審結宣判,判處吳仙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沒收怡華公司用以擔保百利銀行承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美金1,000萬元本票,本案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而定讞。但影響到日後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更造成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自殺事件。

不僅如此,蘇義洲在吳仙富案宣判後,就透過另名法官聯絡翁茂鍾,請託處理親戚租屋的事情;1997年8月間,翁茂鍾因炒作應華公司股票遭羈押,隔年7月間一審宣判,宣判後沒幾天,蘇義洲就與翁茂鍾一同飲宴;另外他也收受翁茂鍾的襯衫5次。全案經司法院、監察院調查後,監察院提出彈劾,並將蘇義洲送職務法庭議處。

職務法庭於7日做出宣判,認為翁茂鍾部分行為免議、部分行為不受懲戒。免議的部分包含請託租屋、炒股案一審宣判後飲宴、5次收受襯衫,這些都已經超過10年的追懲時效,因此免議。

至於不受懲戒的行為,其一是被控於1998年間與翁茂鍾飲宴,這次因證人與相關物證不足,職務法庭認為不受懲戒。其二是審理吳仙富案件部分,職務法庭認為刑事審判乃法院審判的核心內容,綜觀蘇義洲當時審理案件的速度,與他當時審理案件速度、同院其他法官審理案件速度,並無特別快速審理的異狀;另外該案判決形式上也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上的疑義。至於哪些事證是應查而未查,職務法庭認為這是法官審判的核心內容,並非事後審查就能明斷,因此這部分判決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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