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越判越重但車手不減反增 律師:應修法供出上游換減刑

▲隨著詐欺罪修法加重,近年遭判有期徒刑的詐欺犯,刑度確實越來越高;但台灣抓到的多半車手,真正的首腦往往在國外。圖為2020年西班牙將我國籍的電信詐騙嫌犯送往中國大陸。(圖/新華社)

記者唐鎮宇/專題報導

2022年詐欺案與嫌犯創下新高,「今天接到詐騙電話」早已成了大家共通的話題。政府近年陸續提高詐欺案件刑責,依法務部統計,近年詐欺犯遭判刑的刑期,過去高達55%都僅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近年已經降低到僅31%;遭判1年以上、未滿3年者,5年來佔比增加達30個百分點,但詐欺犯每年仍不減反增。律師說,詐欺犯車手多為蠅頭小利而冒風險的年輕人或學生,提高刑責顯然不足以遏止,建議可比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要求車手供出上游才可減刑。

《東森新媒體ETtoday》推出《台灣詐騙調查報告書》系列專題,自2023年4月10日起連續六周,每天選在165詐騙諮詢電話最熱門的時間「下午3時30分」上線報導,從社群媒體、網購、金融機構、警政、司法、公共政策以及國際角度,多視角探討台灣的詐騙問題為什麼會越來越猖獗?政府做了什麼?沒做了什麼?一般民眾可以怎樣避免被騙?

過去《刑法》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民眾普遍對詐騙案件深惡痛絕而要求提高。後來立院在2014年6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015年《刑法》還修正改為一罪一罰,讓重複實施詐騙者刑度再往上提高。

2017年又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犯罪組織定要要件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意即詐騙集團首謀也可改以組織犯罪罪名審理,如此一來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

法務部曾分析修法後各地檢署2017年至2021年詐欺罪起訴與定罪情形,發現2017年時因詐欺罪遭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佔比55%,但比重逐年降低,到2021年判刑6個月以下者僅31%。反觀遭判刑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17年佔比14.6%,但到了2021年已高達44.8%。

▲隨著詐欺罪修法加重,近年遭判有期徒刑的詐欺犯,刑度確實越來越高。(圖/唐鎮宇製)*點圖可放大

近一步分析5年間因詐欺遭判刑有罪的近7萬人中,「單純車手」約有9,600人,其中有84%遭判刑1年以上、未滿3年的刑期;另有2萬6,000多人是「單純提供人頭帳戶」,其中有62%遭判刑6個月以下。

但法務部另外一項統計也顯示,詐騙犯罪往集團化的形式發展越來越明顯。2017年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詐欺遭起訴者,約有4,000人;但到了去年1到10月就已經高達將近1萬7,000人。

法務部說,正在研擬修《洗錢防制法》,針對除將明訂「人頭帳戶罪」外,對於「收簿集團」將增加刑事處罰,且即便只收取帳戶但尚未犯罪者,也將有法律可處罰,盼這樣能從末段讓詐騙案件斷鏈。至於是否再單獨提高車手或機房人員刑責,仍要持續蒐集意見。

員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方俞說,當詐騙車手或提供人頭帳戶者,多半是年輕人或剛畢業的學生,經濟能力還不穩定,會為了牟利而冒風險;就算被抓,也無法處罰幕後黑手,是即便修法提高刑責,詐騙案仍陳出不窮的原因。

張方俞說,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模式來看,該法要求偵查、歷次審判都要自白,才能減刑,或許詐欺罪也可參考同樣模式,嚴格要求車手必須提供資料查獲背後詐騙集團組織,鼓勵嫌犯自白才能換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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